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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的主动修改

发布时间:2020.08.27 江苏省查看:1791 评论:4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请问下,那这边如果超范围了的话,也能接受?还是说只是让你改,改了之后又会以超范围给你驳回来?

标签: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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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永远不能超范围
    这时候因为还没有实审也不知道你的修改有没有超范围,所以才有这条规定
    其实这条更大的意义是给你机会扩大保护范围,在不超范围的前提下

    2020/08/27 10:2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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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可以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不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就可以了?

    2020/08/27 10:3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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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这里指的是修改时不能超出原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但是修改时依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权力要求书进行扩大或者修改保护范围,我认为这个是允许修改的,所以说超范围和超保护范围修改是两回事。

    2020/08/27 10:3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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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是可以接受,是必须接受。之后实审会让你改回来。

    2020/08/28 12: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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