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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权利要求书这样的修改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20.06.12 江苏省查看:1868 评论:5

原申请文件中权1和权7是独权,权1是产品的结构,权7是该产品的生产方法;权5是权1的从权,权5记载了权1中某一部件---隔热颗粒,记载了这个隔热颗粒的成分和这个隔热颗粒的生产方法 现在问:能否把权5拆分,将隔热颗粒的成分并入权1,将隔热颗粒的生产方法并入权7?

标签: 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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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明书有记载修改后的方案就可以,如果没有明确记载就不行。

    2020/06/12 18: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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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六海 发表于 2020-6-12 18:07
      说明书有记载修改后的方案就可以,如果没有明确记载就不行。

    说明书记载的方式与权利要求书差不多

    2020/06/12 23:1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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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六海 发表于 2020-6-12 18:07
      说明书有记载修改后的方案就可以,如果没有明确记载就不行。

    不懂就问
    如果权7没有引用权5(比如: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的生产方法),那么还可以把权5中的生产方法并到权7里吗?

    2020/06/13 10: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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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20-6-13 10:44 编辑

    chironp 发表于 2020-6-13 10:29
    不懂就问
    如果权7没有引用权5(比如: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X的生产方法),那么还可以把权5中的生产 ...

       假定你是处于主动修改的期限内。现在这样改肯定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了,就看有没有超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如果没有超,就可以这样改,也就说是说明书中有记载这个方案,权7就可引用权5,这样改没问题。比如说,你在说明书里明确说了,权7中的方案中的xx也可以采用权5的方案,这样妥妥是没问题的,如果没有是确说,能概括出来也行,但不能是推测出来的,间接的。
      因为,具体不知道你的专利写的是什么,具体如何写的。不好给肯定的回答,关键就是有没有超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如果是被动修改,规矩更多。

    2020/06/13 10: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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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六海 发表于 2020-6-13 10:42
     假定你是处于主动修改的期限内。现在这样改肯定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了,就看有没有超说明书记载的 ...

    感谢

    2020/06/13 10:4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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