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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江苏省查看:832 评论:5
评论列表
黑娃
2020/04/23 11:41 [来自福建省]
andrew201601
2020/04/23 12:34 [来自广东省]
CranberryTrap
2020/04/23 14:01 [来自黑龙江省]
15******857
2020/04/23 21:39 [来自安徽省]
思小博
2020/04/24 09: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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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故人行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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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种情况还适不适合继续做?
黑娃
2020/04/23 11:41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andrew201601
2020/04/23 12:3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ranberryTrap
2020/04/23 14:01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15******857
我认为涉及两个问题:1.单独对比的比对方式;2.链接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被博客内容所公开。
1.单独对比的比对方式;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是指涉案专利权要VS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某一项技术方案对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根据上下文分析,某一链接的内容构成该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我认为应当被认为是该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如果是另一个技术方案,则不应放在一起进行新颖性判断。
举个例子:某一篇专利文献中可能提到多个技术方案,甚至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部分就可能提到多个技术方案,此时,不能因为出现在一篇文献中就放在一起判断新颖性。
2.链接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被博客内容所公开
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新颖性比对的对象是:对比文件中的具体技术方案,而非对比文件本身。
因此,在链接内容与博客内容构成同一个技术方案的不同组成部分时,才需要考虑链接内容是否能被认定为被博客所公开。如果,链接内容与博客内容属于两个技术方案,那么当然不能合起来对比。(!!此时的不能合起来对比,不是不能合在一个对比文件中进行对比,而是不能作为一个对比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2020/04/23 21:39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思小博
2020/04/24 09: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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