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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无创造性,这样新增独权是否可行?

发布时间:2020.02.06 日本查看:1796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20-2-6 18:44 编辑

为了克服无创造性,
将独权拆分成两个独权,一个对其中一A组份的含量进行限定;
另一个保留原权利要求中各组分的含量,并对A组分的子成分A1,A2,A3的含量进行规定。
其中,有关A1、A2,A3是援引说明书,在申请时未出现在权例要求中。
请问上述操作是否可行,望指教,谢谢!

标签: 创造性 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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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可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增加新的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独权,是不符合R51.3款的,这种修改文本审查员可以不予接受。
    答复时,可以对原来的独权进行限定,只能1个变1个,不能1个变2个

    2020/02/06 17: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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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huihuiyaya 发表于 2020-2-6 17:59
    不可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增加新的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独权,是不符合R51.3款的,这种修改文本 ...

    .......你们俩这头像,我还以为楼主在自抛自扣呢

    2020/02/06 23:58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Dante蛋挞 发表于 2020-2-6 23:58
    .......你们俩这头像,我还以为楼主在自抛自扣呢

    在这都能遇到77球迷?

    2020/03/13 16:4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huihuiyaya 发表于 2020-2-6 17:59
    不可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增加新的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独权,是不符合R51.3款的,这种修改文本 ...

    我记得在答复一通二通的时候,是可以在不超过说明书范围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条数修改,合并是可以的,这种裂开我不太明白...

    2020/03/13 16:4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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