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会操作?攻略来了!
发布时间:2019.12.26 北京市查看:3248 评论:19
权利要求书交上去后,
想修改但不知道怎么操作?
申请攻略来咯!
赶紧做好笔记吧~
【主动修改】
1.修改时机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申请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修改原则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
1.修改原则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然而,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2.修改的限制
以下情况不能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过。
【复审程序】
1.修改原则
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原则: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2.修改的限制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无效宣告程序】
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来源:专利课堂
作者: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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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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