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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只用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来限定独立权1

发布时间:2019.12.23 中国香港查看:903 评论:5

想请教一下:
独立权1限定了:A
2从属于权1,进一步限定了:B,然后C
在答辩审查意见时,权1没创造性,权2有创造性修改限定时,能否只把B加到权1,不把C加入权1而保留在权2呢?
还是一定要整条权2加到权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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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种事还是找审查员沟通一下比较好,毕竟审查员不评述权2的创造性,也没有指出具体哪个技术点有创造性,如果按自己的意思只改B,有可能会再下通。

    上面的建议是在客户希望能够尽快授权且不怎么考虑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如果是要考虑保护范围的,就要从权1和权2本身的实质的创造性去考虑,去答辩,比如你只提B上去的话,单是B这一个特征,你是否能够找到足够的理由争辩其创造性,会不会少了C就缺必特,这些都是你要考虑的问题。

    2019/12/23 15:5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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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上说得对。
    如果不考虑授权前景和保护范围,
    你的操作是可以接受的。先只提B看看,不行再提C。
    这种能问审查员就问问审查员。

    2019/12/23 16: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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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你说明书公开了一个A+B(不包括C)的整体技术方案,那么可以试一试。否则仅仅加上B,审查员真不一定会认,因为你超出了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要求保护了一个未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整体方案,

    2019/12/23 16:3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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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永远需要记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某一个单独的特征。创造性也是基于整体的技术方案而言,而非单独的技术特征。我们通常的理解时单独的创造性的特征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忽略了,是因为该创造性的特征在这一个整体技术方案的夹持下,才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定要分清楚。

    2019/12/23 16:3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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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通客户不仅仅是想要授权的话,一定要下次答复的余地和保护范围够大的余地,本来只提B到权1就能授权的,如果你直接把B+C都提到权1,虽然授权了,但是没得修改余地了,保护范围就小。

    2019/12/24 09:1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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