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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专代考试实务独权2中对最低位置的限定

发布时间:2019.11.07 江苏省查看:1446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1-7 11:21 编辑

在写第二个独立权利权利要求时,如果限定部分只写了下凹,不限定最低位置,那么会不会符合26.4?这是我们所在昨天的讨论角进行的一次讨论,主要观点有下:1,不用限定最低位置,要写的话也作为附加特征写在从权利;2,应该写,换个角度想,如果题目出的是针对独权2做的无效,大部分肯定会利用26.4无效点没有对最低位置进行限定的独权。如果没有限定最低位置,肯定包括了下凹部高于下压杆的情况,这种情况可定是完不成压蒜的目的,所以要进行限定。各位见仁见智,更同意那种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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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一个独权写对了就可以了

    2019/11/07 11: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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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72michael 发表于 18?分钟前第一个独权写对了就可以了

    第五题,关于第二个分案独权呢

    2019/11/07 11:4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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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从权限定吧

    2019/11/07 11: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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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交底中有明确说明,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最低点位置必须怎样怎样”,这就是出体者暗示最低位置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样暗示都不写,那是自己不想要分数了。

    2019/11/07 12: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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