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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实务#简单写一下自己的实务答案

发布时间:2019.11.04 北京市查看:2774 评论:26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9-11-4 10:50 编辑

在读博士,去年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今年顺便来考一下专代,备考时间一个月多一点,零基础,没实务经验,答案可能错误比较多,仅供参考,欢迎探讨。(北京ATA考场,遭遇停电事故,靠着中间一个多小时整理了下思路)

一、1 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新颖性
   因为权利要求1区分了上下压杆,并且明确说了上压杆对应的是压盘,下压杆对应的是槽。这根对1明显不同,对1没有区分上下,并且即使区分上下,由于连接点在中部,压盘和槽的对应关系也是相反的。权1和对1区别特征很多,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提到了对1 的那种情况,因此,权1和对1有新颖性。
  对1不是现有技术,而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理由也有错误。
2 成立,权1对2无新颖性
  对2公开了权1全部特征,且是现有技术,无新颖性。
3 不成立,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权1没有新颖性,权23不一定没有新颖性。
(以下题号记不清了)

4 引用主题错误,这个理由成立
5 权4相比于对1和对2没有创造性,理由不成立。因为对比文件1不能评价创造性。
6 权4相比于对2没有创造性,理由成立,但是理由论证太简单,没有使用三步法。

二、基本跟第一题一样,引用法条提出无效。关于创造性,只是使用了对比文件2,我认为,对比文件2单独否定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因为同一个对比文件的不同实施例也可以合并否定创造性,对2中两个压蒜头可以看做两个实施例,有技术启示,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独立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所属压筒为可拆卸的。
从属权利要求基本是抄的交底材料

四、理由随便写了几条

五、没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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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4相比于对2有创造性,连接不同,具有角度大,省力!

    2019/11/04 10: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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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IPTIGER 发表于 2019-11-4 10:51
    权4相比于对2有创造性,连接不同,具有角度大,省力!

    思路清奇

    2019/11/04 10: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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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对1抵触申请,不评创造性。

    2019/11/04 10: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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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提无效只用了对比文件2,没有用对比文件1。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部分里面把对比文件1页列进去了,很纠结。考场上权衡了很久。
    我基本确定对1没啥用,但是想着万一有用,证据里面列上多少能挽回一点分数。
    即使对1真的没啥用,列上了也不会扣太多分。

    2019/11/04 10: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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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愧是博士,没经验都这么厉害,和我百分之八十差不多,而且我想应该是这样

    2019/11/04 14:1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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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3645262241 发表于 2019-11-4 14:11
    不愧是博士,没经验都这么厉害,和我百分之八十差不多,而且我想应该是这样 ...

    过奖了

    2019/11/04 15: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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