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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0 北京市查看:976 评论:6
标签: 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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粢饭团
2019/10/10 16:49 [来自上海市]
黑娃
2019/10/10 17:10 [来自福建省]
2019/10/10 17:13 [来自福建省]
2019/10/10 17:19 [来自福建省]
逝水悠悠
2019/10/10 17:40 [来自广东省]
15******857
2019/10/11 10:1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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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ohu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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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仙子
2024-04-16 10:07:12
现在专利非正常还正常吗???
许二多
2024-04-18 10:16:09
请问我这种情况还适不适合继续做?
相关帖子
粢饭团
能不能有句完整的句子=============
我也是个新人,我就是好奇,先使用放在哪里,怎么出现的
2019/10/10 16:49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黑娃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32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更详细的参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32、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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