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知产君 于 2019-9-11 11:36 编辑 可能看到这个标题的朋友都有点小蒙圈,什么叫善意的专利侵权呢?
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如果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要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话,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还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而且不用缴纳专利许可费,因为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如果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仅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也应该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否则,如果继续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相对于支付两次费用,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也使得专利权过渡延伸到公众利益之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善意使用者如果想免除上述法律责任,关键要证明三点:
1. 主观是善意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2. 具有合法来源: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 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若权利人反证证明使用者未支付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合理,则不符合免除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使用者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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