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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赣州市专利资助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北京市查看:1829 评论:0


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赣州,提升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设立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公正受理、科学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或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为第二专利(申请)权人,但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三)在本市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六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公告之日起8个月内,或专利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专利(申请)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七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500元;

(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8000元;

(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5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本省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二)列入国家、本省或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的专利费用;

(四)市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五)我市主导产业领域具有应用前景的专利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申请国外发明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港澳、国际市场或扩大港澳、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港澳、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申请条件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业绩;

(二)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具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四)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专利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扶持下列范围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列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3、列入国家、省、市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4、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指南范围内的专利转化项目;

5、各工业园区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重点孵化项目;

6、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专利奖励。

(一)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

(二)对在专利人才培养、专利管理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给予0.1万元奖励。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和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识产权局;属于县级支付的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局按照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职责及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参与专利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经费,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经费预算;

(二)常年受理专项经费的申请,组织项目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总结;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在5年内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县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推动本地、本部门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 资助奖励 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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