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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个关于毒性优先权的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发布时间:2019.07.11 德国查看:1253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Hoffee 于 2019-7-11 19:38 编辑

毒性优先权是近几年来在欧洲讨论得很激烈的一个问题, 因为这个关系到一些初创公司的决策,何时递交第一个申请?
如果在递交第一个申请的12月内, 申请人发现他的发明可以用更宽泛的范围得到保护。于是递交了第二个申请,权利要求用了宽泛的概念。那申请人需要担心,这个在后申请的宽泛概念是否会导致对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的丧失。如果优先权丧失的话,第一个申请就会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Art. 54 EPC),形成了毒性优先权。

举例,如果第一个申请记载铜和铝, 之后申请人进一步研究发现所有金属都可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于是递交了PCT申请其权利要求限定了保护范围为金属并且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然而金属是铜和铝的上位概念,第一个申请只记载了铜和铝,没有公布上位概念金属。

问题来了,1)第二个申请能否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
                2)问题1不能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第一个申请的部分优先权?
                3)问题2可以的话,有没有需要满足的前提?

大家可以结合中国专利法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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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不能部分优先权,那么部分优先权怎么用?好像只知道概念没实践过部分优先权,瞅瞅

    2019/07/12 08: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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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009867419 发表于 2019-7-12 08:40
    如果不能部分优先权,那么部分优先权怎么用?好像只知道概念没实践过部分优先权,瞅瞅 ...

    你是想说如果部分优先权有效,有什么用对吧?

    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金属能够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那首先,第一申请不会变成第二个申请的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其次,申请人能够把部分研发成果提前递交申请, 后面12个月的的进展不享有优先权但也不破坏之前的新颖性。

    2019/07/12 14:57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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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Hoffee 发表于 2019-7-12 14:57
    你是想说如果部分优先权有效,有什么用对吧?

    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金属能够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 ...

    我知道这个概念,但是你上面不是说毒性么,所以我就想看看,要求部分优先权的申请一般必然撰写的内容比优先权多,想知道一般多啥了

    2019/07/12 16: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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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要成为抵触申请,必须要公开。对于国内在先申请而言,如果要作为后续优先权基础,只要不勾选提前公开,或者不缴纳专利申请费,就可以避开所谓的“毒性”,不可能破坏新颖性。

    至于在中国,优先权如何要求的问题,个人看法:
    1、第二个申请能否要求第一个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要求应当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出发,是claim-by-claim而不是feature-by-feature。独立权利要求能否要求优先权取决于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无疑义地得到可以采用任何金属作为技术方案。例如,如果在先申请的叙述是说“需要使用可导电的材质,例如可以使用铜、铝”。尽管没有直接提及金属,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中直接无疑义地得出采用金属可以形成本发明技术方案,因此应当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在先申请此处的叙述是需要使用延展性较好的材质,例如铜、铝,那么显然此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得到可以使用金属(尽管由于金属都具有延展性,可能哪怕延展性最差的金属材质也能够满足需求),从而无法要求优先权。

    2、即使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从属权利要求并不一定享有优先权。反之,即使独立权利要求不享有优先权,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享有优先权。能否要求部分优先权取决于其它权利要求的撰写情况,例如,如果某一从属权利要求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金属为铜或铝”,此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出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在先申请中直接无疑义地得出,那么此时部分优先权仍然成立。如果某一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在在先申请中出现过,也无法直接无疑义推断出,则这一从权仍然不能享有优先权。

    2019/07/12 16:4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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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9-7-12 16:47
    要成为抵触申请,必须要公开。对于国内在先申请而言,如果要作为后续优先权基础,只要不勾选提前公开,或者 ...

    我是抛砖引玉,把你引出来了。

    你分析的很到位。你对要求优先权的判断与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第 G 2/98 的判决一致,这个判决生成了一个模板:欧洲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中的客体能否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取决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客体能否被该领域技术人员运用普遍技术知识,直接的,清楚的从在先申请作为整体推导出。

    在出了这个判决之后,其实很多人不赞同,因为在化学领域涉及到化合物或者数字范围很难做到充分公开,清楚推导。把前面的例子不恰当的举一下,如果在先申请只公布的铜和铝,没有公布金属,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上位概括到金属,是否就是要否定全部的优先权?从小的来讲这样不有利于初创企业的发展和决策,从大的来讲不利于工业发展。一旦全部优先权被否定,那在先申请很又可能成为抵触申请。

    之后,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又出了第 G 1/15号判决,模版为: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包含了一些其他的客体,这些客体是通过一个或多个上位概念概括的或者“or” 权利要求概括的,并且这个客体第一次,直接的,清楚地公布在优先权文件里,其要求部分优先权的权利不应该被拒绝。这个其实就把原来的尤其可能发生在化合物或者数字范围的毒性的优先权给解毒了。

    优先权的世界真的很奇妙。。。

    2019/07/13 05:52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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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009867419 发表于 2019-7-12 16:05
    我知道这个概念,但是你上面不是说毒性么,所以我就想看看,要求部分优先权的申请一般必然撰写的内容比优 ...

    比如从铜铝上位概括到金属, 从只公开了5%-33% 扩大到3%-33%等等,就是一些新的内容。

    2019/07/13 05:54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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