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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诉讼问题

发布时间:2019.06.05 浙江省查看:1608 评论:7

专利权人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A告至法院,A随即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问,法院会等最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做出后,再做判决吗?还是不管无效程序进展如何,直接判定侵权或者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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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人民法院会等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做出之后在继续侵权诉讼过程

    2019/06/05 09: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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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专利无效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但是还要排除  
    (1)专利评价报告未含无效事由
    (2)专利无效理由明显不够充分
    (3)被告能证明用的是公知技术
    (4)法院认为不中止的其他事由

    2019/06/05 09: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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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是不确定的,有的会等无效的结果,但是有的会视情况直接判定

    2019/06/05 11:5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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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向法院提起中止审理请求了吗,A的无效宣告的收通知书是否在法院的答辩期内,在答辩期内的才会法院考虑中止审理。

    2019/06/05 16: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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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中的如下条款。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2019/06/06 05:5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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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乐山 发表于 2019-6-6 05:59
    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中的如下条款。

    第九条 人民 ...

    如果法院判定侵权,但最终专利被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6/13 14: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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