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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5 浙江省查看:1753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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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zhiyan
2019/06/05 09:16 [来自广东省]
fu198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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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y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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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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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
2019/06/06 05:59 [来自上海市]
一盘IP沙
乐山 发表于 2019-6-6 05:59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中的如下条款。第九条 人民 ...
2019/06/13 14: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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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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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zhiyan
2019/06/05 09:1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fu19881005
(1)专利评价报告未含无效事由
(2)专利无效理由明显不够充分
(3)被告能证明用的是公知技术
(4)法院认为不中止的其他事由
2019/06/05 09: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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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1:5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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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6: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乐山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2019/06/06 05:5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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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定侵权,但最终专利被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6/13 14: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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