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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新颖性

发布时间:2019.05.22 广东省查看:1337 评论:6

审查指南里面说:“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这里的意思是不是,这四个“相同”里面,只要有一个不同,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各位同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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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发明梦工场 于 2019-5-22 20:04 编辑

    假如你申请的A专利已授权,你申请的B专利果汁局以“AB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没有新颖性”为由驳回。
    日后他人实施了B技术,你用A专利去维权,法庭又会以B与A不一样,判决不侵犯A专利权。
    这时你就欲哭无泪了。

    2019/05/22 12: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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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际上,技术方案相同,后三个肯定会被判断为相同的

    2019/05/22 12: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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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你应该把后边关于新颖性的内容先一并看完。

    2019/05/22 14:5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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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明梦工场 发表于 7?小时前
    这时你就欲哭无泪了。

    ????是感觉不对等

    2019/05/22 19: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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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推出)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以,不意味只要有一个不同,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另外,那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或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虽然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也不具备新颖性。

    2019/05/23 09:0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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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是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发明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清楚时,在相同领域内权利要求的方案如果和对比文件的方案相同,应该就视为公开了;在需要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引入技术动机(如问题、效果等)。比如,如果相同的构造解决了一个领域内的不同问题,具有不同效果,权利要求的构造方案和现有的构造方案也应该认为是相同的。

    2019/05/23 10: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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