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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要闻】山西新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开展专利预警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30 北京市查看:1548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付山y 于 2015-2-9 16:30 编辑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近日,山西省公布了于201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提供服务。

  对各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的专利相关机制,鼓励其将发明专利计入绩效: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担保。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

  对职务发明的奖励政策也做了规定: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

  其中还特别强调: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之一。

  最后,提出政府职能部门应开展专利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预警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

  支持行业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本条例将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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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发明专利 专利技术 专利权转让 绩效考核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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