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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中延伸的技术效果是否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描述增加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9.04.22 山东省查看:1369 评论:3

审查意见答复中延伸的技术效果是否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描述增加创造性?是否属于修改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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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得看看技术效果对应的技术特征在从权里面有没有,如果从权有该技术特征,可以直接修改;如果从权没有该技术特征,即使说明书里面有这个技术特征也非常容易超范围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9/04/22 16:1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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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修改超范围指的是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写在意见陈述书里的技术效果如果不涉及加到申请文件里,那就和修改无关,和修改超范围更没关系了。但是如果申请文件里完全没提到这个效果,审查员未必会接受

    2019/04/26 18: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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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楼上说的没错,修改超范围的重点在修改,和你意见陈述书描述什么没关系。  另外,技术效果是技术方案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答审时才添加,属于外部证据,是很难被接受的,尤其在生物医药、化学等领域,技术效果重新补充,除非是你在一些机构保存了样品呀,可以提供相关的公证证据(最好证据有日期,在申请日之前)给审查员看的,不然很难被接受。基本就是答审辅证,别想着它能力挽狂澜

    2019/04/27 00: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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