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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08 北京市查看:867 评论:3

请教一个问题:看到一些欧美授权的化合物专利,比如专利A,其通式范围特别大,比如R为任选取代的C1-6烷基,对于“任选取代”的取代基,claims没有进一步解释,说明书里定义的范围是低级烷烃、低级芳基…… 如果有一个在后发明B,对这个R取代基做了一些新的修改,添加了一些大基团,这时候,如果只看专利A的claims,这些化合物是会落入claims的,但如果用说明书解释claims的范围,那这些化合物不会落入A的范围。 我印象中,claims的范围是不一定需要说明书的解释,但是对于这种范围这么大的claims,到底是不是一定会通过说明书解释?换句话说,发明B的新化合物到底会不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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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作为对比文件时所对“充分公开”的要求,和作为本申请说明书时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单就这一个例子,如果在先A没有具体公开包含大基团的具体的R,那在后申请B主要需要考虑的不是是否落入,而是考虑是否有产生显著的进步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019/04/08 18: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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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4-8 18:01
    作为对比文件时所对“充分公开”的要求,和作为本申请说明书时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单就这 ...

    假设有显著的技术进步,能得到授权,那会侵权吗?

    2019/04/09 15: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IPRchigua 发表于 2019-4-9 15:09
    假设有显著的技术进步,能得到授权,那会侵权吗?

    2019/04/09 15: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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