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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有技术写入从权

发布时间:2014.11.25 广东省查看:2990 评论:9

事务所给过来的权利要求只有两条,我增加了一些从权,将现有技术写到从权。 可能我修改的较多,事务所的人不满意,因为原说明书没有写这些内容,加到说明书中将增加工作量。然后他说从权不能将现有技术写到从权,这样只是好看一点。 当然对他这种态度我是非常不满意的,我也只能说只是为了好看一点。 但实际上将现有技术加到从权除了好看一点,是不是还有其他优点? 我是这样考虑的: 在答复意见的时候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从权,而无效的时候又不能从说明书加新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被无效掉一条就少一条,如果权利要求多无效还有得答,如果少一旦发现没有权利要求可以合并就难以处理? 请大家分析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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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将现有技术增加补入从权,确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如果你申请的是发明专利的话,那么就更没有意义。
    但是,代理机构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就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以增大工作量为由来不干活,这个就不太地道了。

    2014/11/25 16: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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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自己都说了是将“现有技术”写入从权,那确实是没有别的什么实际功能,从创造性角度说,如果独权没有创造性,那你的从权也帮不上什么忙的,无论是答复还是无效的时候。
    另外,你要加的这些内容还是原说明书中没有的现有技术,事务所的代理人有点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相当于是没有意义的返工,浪费了他的时间,毕竟他不像你一样,他是靠工作效率吃饭的。
    当然,代理人只写了两个权利要求,我觉得也是不太负责任的,如果我是你,我也是不会满意他的初稿的。

    2014/11/25 16:2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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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daling8296 发表于 2014-11-25 16:24
    你自己都说了是将“现有技术”写入从权,那确实是没有别的什么实际功能,从创造性角度说,如果独权没有创造 ...

    但是即使从权是现有技术,
    但是从新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可以辩论创造性的角度考虑呢?

    例如在无效的情况下:
    权1没有创造性
    权2是现有技术
    但是权1和权2的结合,可以辩论下创造性

    如果你写的时候没有写权2,那么基于无效只能删除和合并的原则,权利要求越多那么在答复无效的时候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2014/11/25 16: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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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daling8296 发表于 2014-11-25 16:24
    你自己都说了是将“现有技术”写入从权,那确实是没有别的什么实际功能,从创造性角度说,如果独权没有创造 ...

    可能在一些大所里,接到的交底书是比较充分的
    而一些中型所和小所,接到的交底书不是特别充分的,代理人应当进行相应的扩展和补充吧。

    某些代理人完全唯钱论,我觉得反而失去了客户。

    2014/11/25 16: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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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kerwin1010 发表于 2014-11-25 16:37
    但是即使从权是现有技术,
    但是从新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可以辩论创造性的角度考虑呢?


    其实我自己写案子的时候,有时候也会加一些现有技术到从权里去的。要看这些现有技术(技术特征)和主权中技术特征的结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结合的启示确实可以在无效或答复的时候辩一辩。

    2014/11/25 17: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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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kerwin1010 发表于 2014-11-25 16:44
    可能在一些大所里,接到的交底书是比较充分的
    而一些中型所和小所,接到的交底书不是特别充分的,代理人 ...

    一个合格的代理人应该是要做一些扩展的。

    2014/11/25 17:2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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