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必要技术特征>的判例与解析
发布时间:2014.11.25 天津市查看:2423 评论:6
本帖只讨论法条,没有任何派别之争~
本帖所附四张图片均来自于《机械领域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汇编》,从该判例来看,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取决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说明书之背景技术部分来确定的,而并非现有技术。故‘匿名’透漏的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别有待于商榷,甚至可以说是不正确的。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sunatcumt
[6]思博省省长
主题:8 回帖:140 积分:2471
wanwansuisui
因为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就是能够解决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也就是说需要把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写出来,也就是说,在考题的第一大题的第一小题就已经要求考生直接表态了,你选板还是选曲。
今年的阅卷工作比较简单,看到选曲的,基本上就直接没分了,第一大题和第二大题基本上都错到底了。
惊心动魄,如果说其他派还有可能及格,因为曲面无创还算答对了,那么曲派是必挂。
2014/11/25 11:3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大成集
2014/11/25 11:43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美丽心情2012
考试和实务真不是一挂的。
2014/11/25 11:4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firebird0414
不客气的说,"匿名“的观点从根本上是错误的。果汁局以前和现在没有这样的思路,将来也不会有。
”匿名“搞错了”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他/她以为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是和”现有技术“对比,其实《审查指南》说的很清楚”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是和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背景技术“对比。
按照”匿名“兄的理解会有以下2个神奇的结果:1、专利法细则的”缺必特“条款R20会抢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条款A22的饭碗,一部分本来是新颖性创造性问题的申请从此会变成”缺必特“条款的问题,细则压倒了法;2、申请人、代理人会抢审查员的饭碗,因为申请人代理人不得不在提交申请前就按审查员的标准全面检索“现有技术”,确保自己”没有遗漏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部分得罗列这些对比文件。而审查员的审查工作更简单了,一看申请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没有提供具体对比文件直接发”缺必特“通知书或者驳回,根本不用再审查什么“新颖性”“创造性”。
2014/11/25 12:44 [来自上海市]
1 举报lizq9140
2014/11/25 20:0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ational2003
@firebird0414楼盖得好,@huangjq 点评的也好。 这个考试最后成了这样,还需要搞什么备考经验?!
2014/11/25 22:07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