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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疑问:实务中的审查员治疗方法的意见正确吗?

发布时间:2014.11.12 江苏省查看:3638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wxx929 于 2014-11-12 17:29 编辑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3.2.2  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不得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
(6)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感觉实务中的情形与审查指南中上述的情形类似,感觉审查员的意见并不正确

另外,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 4.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将药物放在装置中用于治疗疾病,现在怎么感觉应该是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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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想多了,朋友

    2014/11/12 19:2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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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是:

    一种向空气中挥散药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权利要求1~3任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药盒。

    就可以了。

    2014/11/12 21: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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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改成了仪器用于治病的用途,特征在于药盒

    2014/11/12 22: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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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指南中指出的是产品本身(仪器、装置、物质、材料)可授权,关键看你的表述是要保护产品,还是要保护方法、用途。
    如果写成产品,如xx治疗装置,特征在于药物,药物对装置结构、组成一般无影响,则不影响对该装置本身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并可能不简要。
    如果写成方法,如所述装置用于给药药物的方法或该装置用于治疗疾病的用途,则仍属于诊断、治疗方法。
    涉及药物用途的方法类权项,目前一般只能写成Swiss-type型,即化合物用于制备治疗疾病的药物的用途。

    2014/11/13 08: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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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ecirnju 发表于 2014-11-12 21:22
    如果是:

    一种向空气中挥散药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权利要求1~3任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药盒。

    实质仍是疾病的治疗方法

    2014/11/13 08: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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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来一两啤酒 发表于 2014-11-12 22:32
    我改成了仪器用于治病的用途,特征在于药盒

    治病的用途明显是疾病的治疗方法

    2014/11/13 08: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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