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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后,母专利与子专利的申请人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25 广东省查看:1221 评论:2

检索中发现分案申请后的母案 201210135116.7 (2018年变更前为:申请人:庄燕滨、李冰、肖贤建,已授权),子案201510099765.X(申请人为:朱海燕,已公开),201510099763.0(申请人为:朱海燕,已公开),子案申请过程中没有著录变更过。 请教下: 母专利与子专利的申请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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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观点: 分案是原专利包含了两个以上创新点或者方案,作为分案应至少有一个人是原案子的发明人

    2019/02/25 23:0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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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分案申请的核实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2019/02/26 09: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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