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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 罗娜耳的专利是垃圾专利吗?

发布时间:2019.01.18 北京市查看:1382 评论:12

来源 | 知产电报(ID:zhichandianbao)
作者 | 韩建伟

罗娜耳已经在黄家马肚里公司任职超过十年,她一直认为自己将会在这家公司做到退休,可万万没想到,今年罗娜耳竟然从黄家马肚里公司离职了。

被众多女性崇拜的一个伟人曾经说过:离职无非是两种原因:(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罗娜耳离职却不是因为这两个原因,而是她感觉这些多年公司所倡导的价值观仅仅是利益面前的一个幌子而已。

离职的起因很简单,黄家马肚里公司隐瞒了罗娜耳的真实业绩,从而少发了奖金。对此,罗娜耳想不通,因为公司多年教导她的是要老老实实挣钱、坦诚对待一切,公司自己灌输的文化为什么公司自己会违反?她跟公司高层去理论这件事,高层给罗娜耳贴了个只在乎钱的标签,双方不欢而散。从这一刻起,罗娜耳决定离职了。

罗娜耳在3018年1月1日正式提出了离职,按照黄家马肚里公司的规定,离职前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来做工作交接,于是乎罗娜耳在3018年1月31日正式离开了公司。在办理离职时还有一个小插曲,罗娜耳有一笔费用有些问题被卡在公司高层一直未获的审批,所以虽然罗娜耳从3018年2月1日起就不再上班了,但是一直拖到3018年5月1日才拿到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的日期也是3018年的5月1日。

罗娜耳离职后,受到同行业无数大公司的垂青。经过精挑细选,罗娜耳于3018年6月1日加入了“有问土司”公司。加入有问土司公司之后,罗娜耳发现与老东家不同,有问土司公司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黄家马肚里公司罗娜耳从来没有申请过专利。在新公司中很多在研发中的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而且申请时,发明人和公司可以作为共同的专利权人出现。也就是说,公司花钱申请专利,获得的权利和收益与发明人共享。这种制度大大激励了发明人积极性。

罗娜耳在公司的鼓励下把一项与老东家相关的技术在3019年4月1日申请了专利,由于这个技术是跟黄家马肚里公司相关的,为了规避风险,罗娜耳与有问土司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该技术申请权以及专利权归罗娜耳所有,有问土司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并且在有问土司实施期间,罗娜耳不得转让该专利,在该专利授权五年后,罗娜耳需要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罗娜耳和有问土司公司作为共同的专利权人。

时光如箭,岁月如梭。时间转瞬来到3022年。在3022年,罗娜耳的专利获得了授权。并且,在这一年中,黄家马肚里公司和有问土司公司在欧冠市进行了激励的市场竞争,双方为了拿下欧冠市市场都使出了看家的本事。

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下,专利是一个比较好的武器。有问土司公司历来重视专利,所以专利比较多,黄家马肚里公司却没有任何专利。基于此,有问土司公司决定把专利做武器,对黄家马肚里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这项工作出人意料的落到了罗娜耳的身上。

罗娜耳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公司那么多专利,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这件专利来做诉讼呢?自己本来就是从黄家马肚里公司离职过来的,如果用自己的这件专利诉讼很有可能还会牵扯到其他问题,从这个角度看选择这个专利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啊。带着这个疑问,罗娜耳找到了公司里的法务人员。

法务人员解释说,黄家马肚里公司和我们公司使用两条不同的产品路线,我们的专利和黄家马肚里公司的产品不太一样。举个简单例子,这就好比是我们是摩拜共享单车,黄家马肚里公司是OFO共享单车,我们在申请专利的时候都是按照自己的产品挖掘技术来进行申请的,所以我们申请的专利都是关于智能车锁的,结果去市场上一看,OFO竟然用的是机械锁,我们的专利跟竞争对手的产品完全不一样,这样就没有办法告竞争对手侵权了。而您的专利就不同了,您的专利里所描写的技术跟黄家马肚里公司一模一样,就是这个原因,我们只能使用您的专利了。

罗娜耳明白了,原来申请专利也是需要讲究技巧的呀,不一定按照自己的技术来申请专利就是最好的啊。

罗娜耳按照公司的要求起诉了黄家马肚里侵权。黄家马肚里公司这叫一个生气啊!黄家马肚里公司咨询了一个最贵的专业律师,发现可以从职务发明的角度要回该专利权。

1 第一回合

专利法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此可见,在离职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有可能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是可以被原公司要回的。

罗娜耳申请专利的时间的3019年4月1日,离职时间是3018年2月1日,但是离职证明上的时间是3019年5月1日。如果按照离职证明的时间来计算的话是职务发明;如果按照真正离开黄家马肚里公司的时间来计算的话就不是职务发明。

黄家马肚里公司请的律师认为,可以按照离职证明的时间来进行计算。退一步讲,即使这个时间不被法院认可,还有另外一个争辩思路: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雇佣关系结束一年之后所完成的相关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法院也不会认定雇佣关系结束一年以后完成的发明一定是非职务发明。这个是由先前的判例的:在之前的某个案件中,被告发明人在离开原告公司一年后申请了一项专利,并称此涉案专利技术是其在离职一年后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法院将涉案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中间体制备方法,与被告发明人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所开发的中间体制备方法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完全相同。法院判定涉案专利技术的完成时间是被告在原告公司在职期间。基于此,公司胜诉。

该律师就按照这两个思路在法庭上与罗娜耳进行了辩论,罗娜耳认为:

(1)虽然离职证明是5月1日的,但是,这个离职证明仅仅是证明了5月1日后,罗娜耳已经不在黄家马肚里公司工作了,并不能证明5月1日就是离职时间。通过罗娜耳提供的银行卡的流水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来看,黄家马肚里公司从2月1日后就不再为罗娜耳发工资也不再为罗娜耳缴纳社保,并且,也有证人证明黄家马肚里公司确实在2月1日就解除了与罗娜耳的雇佣关系。

(2)通过发明的技术内容的比对,发现该发明中的技术与罗娜耳在黄家马肚里公司任职时所研究的技术存在不同。

这两个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了,罗娜耳胜诉!

2 第二回合

黄家马肚里公司并没有如愿要回专利权,因此,罗娜耳告黄家马肚里的产品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专利侵权官司仍然继续。黄家马肚里仍然要制定策略来进行应诉。其中一个比较简单的策略就是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没有涵盖每一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一点很难做到,因为黄家马肚里公司的产品就是按照罗娜耳的技术思路制造的。所以,黄家马肚里公司的产品确确实实是侵犯了罗娜耳的专利权。

争辩不侵权的策略走不通后,黄家马肚里公司的律师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策略,那就是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将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无效掉。

专利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律师解释说,因为每一个发明专利的授权与驳回均是一个审查员说了算的,那么这个审查员很有可能犯错误,例如,本来这个案子不应该拿到授权竟然拿到了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就会拿着本来不应该存在的权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专利法中引入了专利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去提出某个专利权的无效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这个专利的授权是不是恰当,如果不恰当,则这个专利权就会被无效掉,专利权人不能再使用已经被无效的专利权来告别人侵权了。

于是,黄家马肚里公司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罗娜耳注意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单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专利侵权诉讼的处理单位是法院,这是两家不同的单位啊!而法院也明确说明了:法院可以暂停等待无效的结果,如果专利权没有被无效掉那么再继续进行;法院也可以不等待专利无效的结果,而直接继续审理侵权,对于这个案子我们法院选择不暂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罗娜耳是非常有利的,经过一次庭审之后,罗娜耳非常有信心能够赢下这场诉讼。

但是,在专利复审委员的无效审理中,罗娜耳处于被动地位,因为黄家马肚里公司拿出了一份很早的现有技术,而该现有技术跟罗娜耳专利中的技术差不多,也就是说罗娜耳获得授权的专利其实并没有什么创新性,在这种情况下,罗娜耳的专利非常有可能被无效掉。一旦专利在侵权诉讼出结果之前被无效掉,罗娜耳自然也就无法赢得侵权诉讼了。

这使得有问土司公司非常着急。有问土司公司希望能够拖延一下无效的进度,最好能拖到法院判决黄家马肚里公司侵权成立后再出结果,这对于有问土司公司的市场宣传是极大有好处的。

事情的峰回路转得益于罗娜耳的朋友。

罗娜耳有一次跟自己做专利的一个朋友聊到此事,所述朋友很好奇问道:为什么这个专利的专利权人是你而不是公司?罗娜耳就把跟公司签订协议的事情告诉了所述朋友。所述朋友说:我有一个好办法,可以暂停无效案件。罗娜耳问:什么办法?

所述朋友说:可以让有问土司公司提起一个专利权属纠纷,即让有问土司公司告你,就说这个专利权应当归公司所有。

罗娜耳经历过这样的诉讼,但是她不知道这样有什么好处。

然后朋友接着说:一旦这个这个专利有了权属纠纷,就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无效宣告请求。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中止了,但是,侵权诉讼还没有中止,这样就可以如愿拿到有利的判决。而且,权属纠纷的官司可以经过一审以后再提二审,不行再提再审,这样就可以拖好几年呢!

按照朋友的建议,黄家马肚里公司被判侵权了。对于这件事,罗娜耳其实内心当中还是存在隐隐的不安,毕竟黄家马肚里公司是自己任职多年的公司,毕竟这个专利是应该被无效掉的,毕竟自己跟有问土司公司的专利权属纠纷是不存在的。但是,这些也都仅仅是良心的拷问而已,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自己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只不过可能存在一点点的不诚信(隐瞒了自己和有问土司公司签订了专利权归属的合同)。

罗娜耳转念一想,这种不诚信是合法的不诚信,如果当初黄家马肚里公司以诚信待她,双方也不会走到这一步,想到这里,罗娜耳恍然间释然了......

那么,问题来了:罗娜耳的专利是垃圾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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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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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了这么多最重要的漏掉了,文中所说的“罗娜耳”的专利内容是什么没人知晓,怎么知道是不是垃圾专利呢?

    2019/01/18 17:2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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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真的很牛的故事!!!

    2019/01/18 19:55 [来自加拿大]

    0 举报
  • 第3楼
    Augustus_Z 发表于 2019-1-18 17:23
    说了这么多最重要的漏掉了,文中所说的“罗娜耳”的专利内容是什么没人知晓,怎么知道是不是垃圾专利呢? ...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罗娜耳是非常有利的,经过一次庭审之后,罗娜耳非常有信心能够赢下这场诉讼。

    但是,在专利复审委员的无效审理中,罗娜耳处于被动地位,因为黄家马肚里公司拿出了一份很早的现有技术,而该现有技术跟罗娜耳专利中的技术差不多,也就是说罗娜耳获得授权的专利其实并没有什么创新性,在这种情况下,罗娜耳的专利非常有可能被无效掉。一旦专利在侵权诉讼出结果之前被无效掉,罗娜耳自然也就无法赢得侵权诉讼了。

    2019/01/18 21:2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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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有问土司,这个不是太喜欢。

    2019/01/18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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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既然找到了那么早的非常接近的技术,皇家马肚里为何不主张公知技术抗辩?一样可能判决不侵权。

    2019/01/19 09:1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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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osmatica 发表于 2019-1-19 09:19
    既然找到了那么早的非常接近的技术,皇家马肚里为何不主张公知技术抗辩?一样可能判决不侵权。 ...

    非常接近意味着只能影响创造性,还是存在不一样的地方。既有了不一样的地方则无法主张公知技术。

    2019/01/23 11: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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