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实用新型”之战,你站哪边?(回帖奖果子)
发布时间:2019.01.17 北京市查看:7454 评论:95
其一,文中道:“按照现在的标准,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主要集中两点,一是新颖性,另一个是技术方案不清楚。……按照这样的标准统一一下,现在的实用新型有几个能授权的,90%都能驳回吧”。 看了这段内容,我实在觉得说出这样话的专利代理人是不合格的。审查员提出任何审查意见是他们的权利,如果专利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会如何争辩新颖性问题和技术方案不清楚的问题,那是业务水平出了问题,包括了前期撰写的水平问题。不能因为自身问题而去抱怨审查员,更不应该因此下定论说90%都能驳回。实用新型的几次审查风格的转变,我都经历了,并且顺利的完成了客户的委托。2014年前后突然对技术方案内容包含软件方案的实用新型进行严格审查,以法2条进行驳回,整个行业对于该情况是措手不及啊,当时有大量的实用新型申请被驳回。而我不埋怨不抱怨,及时调整技术方案和答辩思路,成功完成了使命,申请的实用新型没有被驳回的(这也跟撰写实用新型兢兢业业,专利文本自身质量过硬有关)。再说作者提到的新颖性问题和技术方案不清楚的问题,我撰写的实用新型就没有收到过关于新颖性的问题,倒是收到过一次关于技术方案不清楚的审查意见,但通过解释,尤其是直接引用说明书的内容做解释,很顺利的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经过那次审查,我明白了审查员发出技术方案不清楚的套路,我再撰写实用新型时规避了该套路,再也收不到关于技术方案不清楚的审查意见了。 因此,《实用新型的牌坊》一文对“新颖性和技术方案不清楚”有这么大的偏见,以至于认为90%都能驳回,那就多关注自己撰写的文本质量吧,打铁还要自身硬。实用新型申请都能被驳回的,是自己撰写的文本质量不过关! 其二,作者提出了审查员乱审的观点。某些时候,审查员出于内部的工作要求会提出一些不算靠谱的审查意见,只管争辩就好了,这种审查意见是很容易争辩过关的。但作者为说明乱审现象而引用的两个案例,我实在不能苟同。关于案例1,我认为审查员的分析非常正确。关于案例2,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其合理性,不服可辩,没有必要上纲上线。 案例1(第一位选手): 作者洋洋洒洒的反驳到: 1)“居民楼怎么了?大疆最开始也从居民楼里出来的“ 。 2)“没有规定说不允许居民楼地址上出现多个类别的专利,出现多个数量的专利”。 3)“专利法里规定申请专利要一定研发出来吗?” 我在这里提醒一句:审查意见里最核心的内容是提交的申请为数十个自然人,涉及门窗、热水器、健身器材、医疗设备、清洁用具等数十个技术领域。这是审查员认为是非正常申请的关键所在。 作者的反驳观点1和2显然是在偷梁换柱。居民楼不是问题,很多自然人作为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地址是居民楼,都获得了授权,或者并没有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 而同一地址,涉及了数十个自然人作为不同的申请人,申请了数十个技术领域的近100件专利,这行为本身足够让人怀疑发明创造的真实性,审查员提出质疑的审查意见,有什么问题吗?专利法里没有禁止,就不能让审查员进行质疑吗? 针对作者的观点3,“专利法里规定申请专利要一定研发出来吗?”,这种近似于撒泼耍赖式的说法,我实在质疑作者的专业性。这还用问吗?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实用性。什么是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请问,不是研发出来的技术方案,如何证明其一定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更如何证明其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且产生了积极的和有益的效果?其实用性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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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Fin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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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possible
《基于法9条的审查是否适用等同原理的思考》
https://bbs.mysipo.com/thread-999401-1-1.html
2019/01/22 10:2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9/01/17 16: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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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血”的形容词都用上了,咋回事?李工给大家讲讲?
2019/01/17 16: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mr
2019/01/17 16:28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输入法啊。
2019/01/17 16:2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kim-possible
误会了啊
2019/01/17 16: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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