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了两个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下证的时间上前后差距了一个月,但是年费一个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一个不需要交纳,请问针对第二年年费的交纳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针对这两组专利来进行说明:
第一组:2017218898140,申请日2017-12-29,授权日2018-7-27;2017218911605,申请日2017-12-29,授权日期2018-08-28。前一个专利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第二个专利不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
第二组:2018200049045,申请日201801-03,授权日2018-10-12;201820048678,申请日2018-01-03,授权日2018-09-14。前一个专利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第二个专利不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
针对这两组新型说明,第一组是先授权的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第二组是后授权的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具体缴费信息可以在公共查询平台上查到,由于没有找到帖子在哪加上图片,望谅解。所以说,现在交纳年费的问题被这两组实用新型弄混淆了。有没有大神给解释一下,什么时候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什么时候不需要交纳第二年年费?
不知名人士
授权办登日+5个月,落在第几年度,首年就是第几年
例如:
专利A,申请日是2017年1月1日,看好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发文日期,
假如发文日是2017年7月31日,那么加5个月是2017年12月31日,从申请日来推算2017年12月31日所在的年费年度是第1年,那么首年年度就是第1年
如果发文日是2017年8月1日,加5个月就是2018年1月1日,从申请日来推算2018年1月1日所在的年费年度就是第2年,那么首年年度即第2年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 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 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详见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2
2019/01/17 10: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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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专利首年年度的计算方式:
授权办登日+5个月,落在第几年度,首年就是第几年”这短话的依据大约出自哪里呢?可以给说下吗? 因为我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2关于年费部分没有找到具体首年年度的计算方式。谢谢您
2019/01/17 11:37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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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办登日+5个月,落在第几年度,首年就是第几年
2019/08/02 13:4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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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办登日+5个月,落在第几年度,首年就是第几年 这个计算方式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没有找到,请问出处是哪里?@不知名人士
2019/08/02 13:4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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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知局内部规定,审查指南里没有
2019/08/02 13: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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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按照这个计算方式算了一下,确实如此
2019/08/02 13:59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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