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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审时权利要求的主动增加

发布时间:2014.08.12 重庆市查看:4370 评论:7

现在在撰写中,有很多条权利要求,为了减少附加费,所以故意弄些26条4款,以后实审的时候进行修改。 具体问题: 例如从权写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无机碱,优选****。”以后审查员说26条4款,就将这个从权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无机碱”,并主动增加一条从权“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这个是可以的吧? 之前听说过实审时增加权利要求不会再交费,是否属实? 请专业人士指导一下,呵呵。

标签: 附加费 专业 氢氧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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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直都这样做的,不交费

    2014/08/12 13:3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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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kylong023 发表于 2014-8-12 13:30
    一直都这样做的,不交费

    这个主动增加权利要求也是允许的噻?

    2014/08/12 13:5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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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利要求附加费,是申请附加费,申请附加费只是对申请时的行为征收的。申请之后第二天,你修改,都不会找你要钱的。

    2014/08/12 13: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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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june333 发表于 2014-8-12 13:50
    这个主动增加权利要求也是允许的噻?

    允许,因为是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过的方案。确切的说不叫主动增加,只是把1项修改为2项或多项,以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

    2014/08/12 13:5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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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不修改这个权利要求,这个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如果你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没有发现、而你自己发现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解决不清楚的问题。你把上一级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分割出来,那么是可以的。
    当然,如果仅仅就楼主所列的“优选的”这样的情况而言,我认为审查员在审查你的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的时候,指出这个缺陷的可能性较大。审查员要连这个都看不出来,就说不过去了。

    2014/08/12 13: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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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kylong023 发表于 2014-8-12 13:55
    允许,因为是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过的方案。确切的说不叫主动增加,只是把1项修改为2项或多项,以克服审查员 ...

    嗯,呵呵,谢谢

    2014/08/12 15:3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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