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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真的能减低你的知识产权风险吗?

发布时间:2019.01.15 北京市查看:1389 评论:4

来源 | 三门言专利(ID:sanmenyanip)
作者 | 三门言专利

现在贯标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辅导机构层出不穷,而且质量也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一个现象,有的企业做了知识产权贯标,真的能避免或者减少自己的知识产权风险吗?有没有可能因为选择不专业的辅导机构反倒增加了自己的风险呢?

本文以笔者之前参加审核工作以及实际所服务客户以及朋友所告知的具体示例来说明一些典型的“坑自己”的贯标情形,以供贯标辅导机构和企业参考,因为时间关系,所以我们每次更新两个案例,更多的情况在后续更新。(ps:为了保护信任我而告知我这些故事的客户或者朋友的隐私,本文以及后续更新故事全部采用化名,甚至部分事件情节也虚化处理,以防止对号入座,如有雷同,实属该事件过于普遍)

事件一:甲公司是一家模具公司,专门帮助客户设计以及定做各种模具,其原来的模式,都是客户(暂定乙客户)和甲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和定做合同,后将需要加工的样品发给甲公司,由甲公司根据其需要加工的样品进行设计并且开模,之前因为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都没有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所以甲公司都是在设计并开模后,同时也将该模具及时的申请知识产权,因为客户需要加工的产品,可能还会有其他客户需要,所以也会给其他客户供应相同的模具。当甲公司需要做知识产权贯标时,甲公司邀请了某贯标辅导机构丙,丙直接采用模板材料,采用模板材料代替了之前甲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模板,合同模板中约定了知识产权权属归委托人所有(这是因为该模板来自于某家做委托开发人的企业的合同模板)。由于此约定符合《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7.5合同的要求(毕竟权属约定是企业之间协商确定的,认证公司也无法干预),所以也没开不符合项,甲公司也顺利的获得认证证书。获得证书后,甲公司正常的自己申报专利,同时将模具卖给了老客户丁,而丁是乙的死对头,此时乙以权属之争将甲公司告上法庭,同时要求甲返还专利权,后续又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甲和丁同时告上法庭。

疑问:操作和之前一样,为啥约定了知识产权反到被告了呢?这是因为辅导机构丙不清楚,除了标准之外,《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案例二:A公司之前的保密体系比较弱,一般都是口头要求保密,在做贯标时,辅导机构B继续套用其他公司的保密材料后稍加修改,帮助A公司简单的建立了保密区域、保密信息和保密设备等清单;经过认证公司认证,基本符合《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中7.6中保密的要求。但是不久,A公司一个员工王某,在离职后将公司某新产品的图纸卖给了A公司的竞争对手C公司;A公司知晓后,异常愤怒,准备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没想到的是,王某此时拿出加盖A公司公章和领导签字的保密区域、保密信息和保密设备等清单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自己负责的设备以及所贩卖的图纸都不在清单中,表示公司之前已经认定这些信息均不属于公司保密信息。原来辅导机构B当时仅仅是为了帮助A公司拿个贯标证书,也没有深入调查,随意套用模板写了保密清单,将王某负责的区域给遗漏了。

Ps,建立保密信息务必要更具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次更新这两个案例供大家批评和指正,后续继续更新相关案例其他案例后续在本公众号继续更,同时如果你那有类似案例,欢迎联系,以便于减少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地址 | https://mp.weixin.qq.com/s/xB3T8hrBokvzaSSHyeza_Q


#本文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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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套模板套错了的锅,应该不是贯标来背吧。

    2019/01/15 15: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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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以赚钱为目的的贯标辅导,不是好辅导

    2019/01/15 15:25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有点权健的感觉

    2019/01/15 16:0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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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贯标需要企业和辅导共同合作才行!构成这种问题,并不只是辅导的事情!

    2019/08/30 16:5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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