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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软件算法类专利需要写一个对应的装置类权利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4.07.19 广东省查看:3829 评论:3

美国软件算法类专利需要写一个对应的装置类权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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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要想想你打算去用这个专利诉讼谁?运行这个软件是否在制造商那里就运行了?
    如果只是到了客户手里,才运行这个软件,是否你们打算去诉讼这个/这些客户?
    如果这个软件在制造商、销售商那里并没有运行,或者说运行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效益,那么最好还是加上装置类的权利要求,因为终归他们制造、销售了这些装置,而不是使用了这些方法。

    2014/07/20 08: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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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首先谢谢李工,你说的这个道理我明白,中文的专利撰写,我一直都写装置权利要求的,
    不过我随机看了看了几篇美国专利,似乎他们都不写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
    所以我有点奇怪,是不是美国专利法有不同于中国的条款,避免了这样的风险

    2014/07/20 10: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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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取决于你想不想

    2014/07/20 1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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