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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碰到一个很厉害的审查员 我该怎么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10 上海市查看:2717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2-10 11:38 编辑

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相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发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提交的一实用新型申请,审查员的一审,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两个东西(本实用新型和对比文件)。
这一审都不理解新颖性的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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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 第三章 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018/12/10 11:14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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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真想知道一句“常规手段的置换”干倒了多少新型

    2018/12/10 11:17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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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要知道有一句容易想到的,搞死多少发明。

    2018/12/10 11:3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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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从你提供的信息,一点儿也看不出来这个审查员厉害啊。

    2018/12/10 11: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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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特征对比都没有吗?实用新型审查的也太粗糙了吧

    2018/12/10 11:4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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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也遇到过实用新型审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的直接置换”,和发明一样好好答复下,还是能授权的

    2018/12/10 14: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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