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2]碰到一个很厉害的审查员 我该怎么答复
发布时间:2018.12.10 上海市查看:2717 评论:7
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相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发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提交的一实用新型申请,审查员的一审,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两个东西(本实用新型和对比文件)。
这一审都不理解新颖性的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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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oln430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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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蒙亮认为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018/12/10 11:14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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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11:17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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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11: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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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11:4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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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14: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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