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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的表弟参加了2018年的专代考试,实务求分析】

发布时间:2018.11.19 广东省查看:3232 评论:27

本帖最后由 heros2010 于 2018-11-19 18:32 编辑

我2017年通过了考试,法律190,实务103,明年2月就能拿到执业证了。今年轮到表弟上考场,以下为他的实务答题思路回忆,求分析!
一.无效宣告咨询题
1)权1无新成立,但应该补充理由。
2)权2无新不成立,由于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2不能结合评价新颖性。
3)权6无新不成立,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塑料底座”这一技术特征,“塑料”为现有技术,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不能评价权6新颖性。
4)权3权4无单一性不成立,根据R65.2,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5)权5客体不争取成立,由于D1 D2 中并未出现“铝”这一技术特征,“铝”不属于现有技术,不符合A2.3的规定。
6)权6客体不正确不成立,D2 中已经公开“塑料”为现有技术。
二.无效宣告请求
1.证据,D1 D2 均为现有技术。
2.权1相对于D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A22.2 。
3.权1缺必特,不符合R20.2,缺少光源承载座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4.权2相对于D1 D2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A22.3。
5.权2不支持,不符合A26.4,权2提出,滤光部设置于支撑杆上,说明书中记载,滤光不设置于支撑杆顶端,比如光源承载座上。
6.权3不支持,不符合A26.4,权利要求滤光部位圆柱体,分割线于轴平行,但在说明书中对效果的记载,滤光片应完圈在光照范围内,且上下边缘略微透光,再加上副图,分割线只有等分圆柱面才能达到预期技术效果。
7.权4不支持,不符合A26.4,说明书最后提出当多棱柱…….则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而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体现。
8.权5客体不正确,不符合A2.3。
9.权5不清楚,不符合A26.4,前文并没有提出光源承载座,而权5提出将反射板安装在光源承载座之上。
10.权6无创,不合A22.3。
三.无效修改
根据17年修改的法律进行修改,具体忘记了
四.撰写分案
1.滤光部可旋转的安装在支撑杆顶端,如光源承载座
分案1
1.滤光部44a设置在弧形面,滤光部44b 44c 安装在三棱柱的侧面上
分案2
1.荧光部分
五.有益效果
安1:一盏灯具有不同模式
安2:防止滤光部44a升温过快
安3:黑暗状态下对灯模式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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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谁能分析一下吗?

    2018/11/19 18: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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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现在大家基本都忘记了。感觉能过

    2018/11/19 22:3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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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感觉比我这个入行的人写得好。。。

    2018/11/20 09: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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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终于看到有人和我一样观点,认为铝不是现有技术的了,独权和分案写法的话和你不同,权3个人认为没问题,权5还有项优选不清楚

    2018/11/20 09: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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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请问分案,大家分了几个

    2018/11/20 09:3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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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2018/11/20 10:07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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