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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发布时间:2018.10.19 江苏省查看:2115 评论:2

有一点疑惑。 一方面,原来对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去除。 在已失效的2002年9月1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局令第24号)中有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在现行有效的2012年9月1日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局令第66号)中,已去除上述规定。并且,可以看到,在第四条上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都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决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另一方面,在另一部门规章里又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2012年5月1日实施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局令第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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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具体行政行为

    2018/10/19 09: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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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熊掌喂羊 发表于 2018-10-19 09:14
    可以。具体行政行为

    多谢指点。
    谢谢~

    2018/10/19 15:0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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