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被驳回的情形下可以提出吗?
发布时间:2018.10.17 江苏省查看:2404 评论:4
见图。
但是,在《审查指南》P.22,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是这样说的: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二者的规定,看起来含义相反。
请教这个怎么理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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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的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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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10/17 10: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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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李工回复。
请问,发出驳回决定后满足什么条件,才等于“被驳回”呢?
细则上没有相关内容。而审查指南内容太多,用搜索功能没有查到。
谢谢指点。
2018/10/17 11:4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一滴水0797
2018/10/17 12:0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跑步的老鼠
多谢指点。谢谢!
2018/10/17 13: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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