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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被驳回的情形下可以提出吗?

发布时间:2018.10.17 江苏省查看:2404 评论: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即: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见图。





但是,在《审查指南》P.22,第一部分第一章5.1.1(3)是这样说的: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二者的规定,看起来含义相反。

请教这个怎么理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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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发出驳回决定,不等于被驳回了。

    2018/10/17 10: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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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0-17 10:42
    发出驳回决定,不等于被驳回了。

    多谢李工回复。
    请问,发出驳回决定后满足什么条件,才等于“被驳回”呢?
    细则上没有相关内容。而审查指南内容太多,用搜索功能没有查到。
    谢谢指点。

    2018/10/17 11:4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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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发出驳回后,三个月期限内没有经过复审为被驳回,或提出复审后被驳回又向法院诉讼,法院诉讼结束后视为被驳回

    2018/10/17 12: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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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滴水0797 发表于 2018-10-17 12:02
    发出驳回后,三个月期限内没有经过复审为被驳回,或提出复审后被驳回又向法院诉讼,法院诉讼结束后视为被驳 ...

    多谢指点。谢谢!

    2018/10/17 13: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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