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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上位概念的尺度

发布时间:2018.10.09 山东省查看:1615 评论:3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小弟一直有个问题拿不准,请了解的前辈赐教:在写独立权利要求时,机械结构的某个局部,其作用是锁紧,但其结构较为复杂,描述起来较为繁冗,且没有特定的名称,问题来了:能不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仅仅将该局部命名为锁紧装置,其具体结构在从权或说明书中进行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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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独立权利,中文解释是独一无二;你的独一无二再繁琐复杂也要打包好放进去,你在说明书描述这个繁琐,是A,你权一可以保护A;如果连名称都没有,你就等第N次通知,“你的锁紧装置是通过什么方式”,不符合26.3;不能....缺陷....驳回

    2018/10/10 15: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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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常来看看 发表于 2018-10-10 15:19
    独立权利,中文解释是独一无二;你的独一无二再繁琐复杂也要打包好放进去,你在说明书描述这个繁琐,是A, ...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我可以仅在权1中只给出锁紧装置这样一个名称,然后再说明书中对锁紧装置进行描述为A结构,但保护范围仅仅是A结构,不能保护锁紧装置的其他方案例如B结构或C结构?

    2018/10/10 19:1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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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尺度问题挺难把握,老问题

    2018/10/11 20: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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