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个专利无效,请求理由之间的逻辑问题
发布时间:2018.08.06 山东省查看:2630 评论:14
各位大神,请教个问题,无效请求时,同时使用A26.3与A22.4是否可以给专利权人挖坑?
A26.3与A22.4之间区别是否可以概括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在无创造性地情况下实现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
如果能在无创造性地情况下,利用现有技术,比如对比文件,使得说明书完成公开充分,那么是否可以说是不具有创造性?
如果需要在有创造性地利用现有技术,比如迁移对比文件的内容,使得说明书公开充分,那么是否可以说公开不充分?
是否可以以非此即彼进行无效请求?感谢各位大神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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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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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ymerfox
“公开不充分”意思是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不能重复这个技术方案,能不能够从说明书的内容得出这个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效果,跟是否有创造性没有一毛钱关系。
2018/08/06 13: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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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涉案专利没有记载一个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现有专利记载了,非常接近,如果专利权人说该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现有技术实现,那么引入该现有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对涉案专利进行创造性评价,无效成功的概率会不会相对较大?
2018/08/06 13:29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8/08/06 14:03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Dante蛋挞
就单单回答你这个设想,如果专利权人说了这一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那你当然可以引入作为创造性评述的对比文件,但是无效能不能成功还是视乎你这个现有技术到底能不能破坏对方的创造性,而现实情况而言,如果这一技术特征不是涉案专利的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你就应该用公开不充分来无效它了),那么你用它评判创造性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2018/08/06 14: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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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李工
2018/08/06 14:5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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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挞工
2018/08/06 14:5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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