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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中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8.07.23 江苏省查看:2682 评论:9

审查员在撰写审理意见通知书时引用对比文件时对对比文件做出的解释,能否作为该对比文件所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地:通常,审查员为了否定新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会引用已公开的专利内容,在引用过程中往往会加入一些个人的理解,这部分个人理解的内容如果扩大了被引用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成功用来否定了新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在此之后,被引用的专利(非上述新申请专利)涉及专利保护的侵权诉讼,能否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被引用专利的个人理解作为有效法律文件作为证据来支持被引用的专利的保护范围?
十分抱歉,文笔不好,说的有点乱,希望不影响大家理解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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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的理解,只是他自己的理解,仅仅考虑理解的对错,尚且都不确定。专利权也不是审查员的,他自己的理解的作用仅仅是在他的工作中的那个作用而已,对于其他 的事情没有意义。

    2018/07/23 10: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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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审查员不能代表权利人的意思,肯定不能在引用对比文件的时候限缩对比文件的保护范围的。
    而且审查员在引用对比文件的时候并不是在“解释”对比文件,应该说是阐述自己对于对比文件的理解,这个理解可能是错的(审查员被允许犯错),申请人如果觉得审查员理解错了直接指正就可以了。

    2018/07/23 10:2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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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qq396007254qq 于 2018-7-23 11:30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7-23 10:12
    审查员的理解,只是他自己的理解,仅仅考虑理解的对错,尚且都不确定。专利权也不是审查员的,他自己的理解 ...

    大佬答复,受宠若惊
    我是这么想的,虽然在实务中,确实是审查员个人在对我们的申请书进行审查,但是他对外代表的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他所发出的文件,也应代表国知局,行使公权力,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同一个专利申请,在用来审查其他新申请时有一个解释,用来保护本专利时又有一个解释,虽然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发给新申请的申请人的,行使权力的对象不是被引专利的专利权人
    但是审查意见的答复中是存在禁止反悔的原则,那审查意见的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就没有禁止反悔的限制吗?国知局对同一个专利的内容评价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该是标准统一,具有公信力的
    虽然申请书的内容是申请人撰写的,但是这个保护范围是经过国知局审查确认的,那这个权利的边界就应该是清楚明晰的
    在这个案子用来否定新申请时有一个理解,在另一个案子里用来保护专利权时又有一个新的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怎么能随便更改呢?国知局应该有一个固定的立场吧

    2018/07/23 11:2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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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qq396007254qq 发表于 2018-7-23 11:28
    大佬答复,受宠若惊
    我是这么想的,虽然在实务中,确实是审查员个人在对我们的申请书进行审查,但是他对 ...

    他的理解,是为了他干活儿——发审查意见这个目的而产生的。其作用,自然也就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况且其理解也不一定是对的。
    法院改怎么判,自然有法院的一套逻辑和尺度。

    2018/07/23 11: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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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8-7-23 10:26
    审查员不能代表权利人的意思,肯定不能在引用对比文件的时候限缩对比文件的保护范围的。
    而且审查员在引用 ...

    关键是这个审查意见已经被成功用来否定掉新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了,说明它已经在法律上发挥效力了

    2018/07/23 11:3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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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qq396007254qq 发表于 2018-7-23 11:31
    关键是这个审查意见已经被成功用来否定掉新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了,说明它已经在法律上发挥效力了 ...

    那是对被评价的申请的文件产生影响,如果按照你的逻辑,如果引用学术论文,那还能影响学术创新尺度了啊

    2018/07/23 13:2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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