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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数据处理方法的撰写,带代码与带代码的艰难抉择

发布时间:2018.07.20 江苏省查看:2636 评论:24

计算机数据处理方法的撰写, 1、实施例不带代码,容易存在“部分特征被认定为不能实现” 的隐患(撰写者在撰写时未能预知),最终对全部权利造成威胁。(由于从业人员‘比如代理人、律师、审查员、法院工作人员’ 技术素养低下、愚昧无知、认知低能、逻辑低能,容易对 “能够实现” 产生误解; 做出认定很容易偏离客观事实) 3、实施例带代码可能会 对部分权利造成威胁;(由于从业人员‘比如代理人、律师、审查员、法院工作人员’ 技术素养低下、愚昧无知、认知低能、逻辑低能,容易对功能性限定产生误解,最终以实施例内容做为权利要求中部分特征的解释从而导致权利要求范围变窄,这种愚昧无知的、**的做法,在正在实践中实行,并导致 很多 ‘抽象/上位 程度高 的 技术方案 ’ 在 客观事实上 无法得到保护 ), 这非常的矛盾,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矛盾不?谁有好的方法。 崇拜技术权威的智障,认为专家一定牛逼一定正确的智障,请不要在我的帖子里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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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领果子

    2018/07/20 14: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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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领果子

    2018/07/20 14: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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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领果子

    2018/07/20 15: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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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开玩笑的。还是多少说一下看法吧。

    其实并没有定论。如果自然语言看起来实现起来不难,不写代码也无所谓。如果自然语言看起来比较复杂或者不太常规,说明书附上代码其实是比较好的解释方式。

    至于你说的“法院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代码限缩解释”的问题,其实各个国家都会有,不要说成中国特色。我曾经就这个问题,问过美国代理人,美国也会有这种情况。他们的做法是,让申请人至少给出两种不同的代码编写方式,或者用不同的语言,或者用不同的工具。如果申请人不配合,他们有专职的计算机领域的代理人,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代码,自己进行转换重新编写代码,但是这样的撰写收费会高一些。

    少些戾气,其实换位思考。说明书就写出了一种代码,如果并非常规功能程序,凭借1种代码企图覆盖所有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是一种耍流氓

    2018/07/20 15: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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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taxuexuni 发表于 2018-7-20 15:11
    开玩笑的。还是多少说一下看法吧。

    其实并没有定论。如果自然语言看起来实现起来不难,不写代码也无所谓 ...

    说明书就写出了一种代码,如果并非常规功能程序,凭借1种代码企图覆盖所有的可能性,实际上也是一种耍流氓
    你确定吗?

    2018/07/20 16:0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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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与代码有关的都看不懂

    领果子

    2018/07/20 16:4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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