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二通删除答复一通时添加的技术特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17 陕西省查看:2758 评论:11

一通指出独权具有创造性的问题,答复一通时,在独权中添加了一个新的技术特征;二通指出添加了该技术特征的独权仍然没有创造性,答复二通时,我觉得上次的修改没有必要,我想删除答复一通时添加的技术特征,在原独权基础上直接争辩创造性。我觉得原独权相对于审查员给的对比文件是有创造性的,只不过在答复一通时对技术方案理解的不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我的问题是:二通删除一通是添加的特征是否可以? 我看了之前的一些帖子,很多人都说“是可以的,只不过审查员可能不高兴”。 能否有人帮忙解答一下为什么是可以的?是因为这种修改可以被理解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吗?”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也想知道,坐等答案

    2018/07/17 17:21 [来自甘肃省]

    0 举报
  • 第2楼
    审查员之前的工作有部分都白做了,所以他不高兴。

    2018/07/17 17:30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
  • 第3楼
    没有规则不允许这么干,所以是可以的。

    2018/07/17 17: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可以的

    2018/07/17 17:3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7-17 17:31
    没有规则不允许这么干,所以是可以的。

    谢谢。
    请李工再帮忙评述一下以下理解哪里有问题:

    如果这种修改方式难以理解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假设增加了该特征之后的独权也没有其他什么缺陷,应该也很难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那我觉得规则上应该就不允许这么干。

    但是实际中确实可以这么干,所以我在想,是不是因为如下原因:审查员二通指出独权没有创造性,我做了修改(删除了答复一通时添加的特征),并论述修改后的独权有创造性。这样可以理解为针对通知书中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2018/07/17 17:46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
  • 第6楼
    Creep_xin 发表于 2018-7-17 17:46
    谢谢。
    请李工再帮忙评述一下以下理解哪里有问题:


    我就是把一个我认为没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变成了一个我认为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难道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其不属于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吗?(排出那个自行车车座和车把的例子)

    2018/07/17 18:0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