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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撰写多组权利要求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8.07.16 江苏省查看:1704 评论:13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法条依据: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A)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B)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实务操作:
在撰写时,通常会写一组关于的A的权利要求。然后,还会写一组关于B的权利要求。写法大概就是:
一种B,其特征在于,其包括A
问题:
依据法条,实际如果有人用A制造B。那专利权人可以直接主张侵权人使用了A以及销售了A,落脚点还是在A上。那实务操作中,写一组B的权利要求意义是什么呢?反正也不用B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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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便于取证吧,有些主题可能只是一个中间产品,市场上很难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

    2018/07/16 09:19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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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用来提高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

    2018/07/16 09:2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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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桃园烧饼 发表于 2018-7-16 09:19
    便于取证吧,有些主题可能只是一个中间产品,市场上很难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 ...

    取证的话,对于整机的话,貌似还是要拆机的,不然还是无法认定的

    2018/07/16 09: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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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8-7-16 09:21
    用来提高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

    您的意思是,整机的销售额也算吗?应该不会吧

    2018/07/16 09: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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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CranberryTrap 于 2018-7-16 09:44 编辑

    蜘蛛侠 发表于 2018-7-16 09:23
    您的意思是,整机的销售额也算吗?应该不会吧

    这里应该是考虑囊括更多的侵权样态吧……比如A是B的一个零件,权利要求中只保护A,那么合法购进A用于制造B的企业,只有使用侵权,但是如果也保护了B,那么该企业除了使用侵权应该还有制造和销售侵权。  计算侵权数额上应该会有些影响。

    2018/07/16 09:2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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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当B是你的竞争对手,打算高B时,就有用了

    2018/07/16 09:2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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