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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一处小错误,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看:4484 评论:28

一个方法类的发明,回复一通时,发现权利要求里某个细微的地方,多了一个小步骤,于是将其删掉了——那么,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是这样的:

权利要求1:
步骤1:。。。。。。。。。。。
步骤2:。。。。。。。。。。。。。。
步骤3:。。。。。。。。。。。。。。。。。。。
           步骤3.1:。。。。。。。。。。。。。
                         第一,。。。。。
                         第二,。。。。。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里面的“再做C”是多余的,我将“再做C”删掉,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李工仲明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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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杀将军的好士兵 发表于 2018-5-21 16:41
    删了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就扩大了,所以不能随便删除

    谢谢,我懂了!

    2018/05/21 17:19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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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8-5-21 11:36
    在主动修改时机是完全可以的,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时在依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就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

    你写的是答复审查意见好吗?答复审查意见在主动修改时机内吗?

    2018/05/23 12: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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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他说的你懂了,我说的你就看不懂?

    2018/05/23 12: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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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8-5-23 12:54 编辑

    liuheqiu 发表于 2018-5-23 12:41
    你写的是答复审查意见好吗?答复审查意见在主动修改时机内吗?

    原贴文字中的“当时”是笔误应该是“但是”,谷歌拼音输入法的错误,没有发现,不好意思。
    补正如下:
    在主动修改时机是完全可以的,只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是在依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就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这是在7楼的贴子:
    如果,审查意见指出权1存在缺陷,而且你这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在原申请日递交的申请文件中有记载的,那么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比如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说明书没有记载的),那么你可以这样修改,并说明,然后等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接受。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但是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那么你这样的修改审查员肯定不接受

    --------以上表述有问题吗?为克服A26.4的缺陷,主动进行了修改,没有问题啊,这样的主动修改等审查员是否接受,这样的表述,有问题吗?。

    2018/05/23 12: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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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8-5-23 12:50
    原贴文字中的“当时”是笔误应该是“但是”,谷歌拼音输入法的错误,没有发现,不好意思。
    补正如下:
    在 ...

    不知道你这回的是什么意思

    2018/05/23 12:5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16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8-5-23 12:50
    原贴文字中的“当时”是笔误应该是“但是”,谷歌拼音输入法的错误,没有发现,不好意思。
    补正如下:
    在 ...

    楼主的问题是在答复一通时自己发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是针对审查意见而导致的独权范围扩大,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至于主动修改,跟本问题毫不相干。

    2018/05/23 12: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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