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一处小错误,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看:4468 评论:28
具体是这样的:
权利要求1:
步骤1:。。。。。。。。。。。
步骤2:。。。。。。。。。。。。。。
步骤3:。。。。。。。。。。。。。。。。。。。
步骤3.1:。。。。。。。。。。。。。
第一,。。。。。
第二,。。。。。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里面的“再做C”是多余的,我将“再做C”删掉,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李工仲明 谢谢谢谢!!!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llhnun181
[6]思博省省长
主题:88 回帖:255 积分:1736
热帖推荐
andrew201601
2018/05/21 10:1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llhnun181
谢谢!
是不是只能保留啊?
2018/05/21 10:19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8/05/21 10: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llhnun181
好的,我再推敲推敲,谢谢
2018/05/21 10:49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0 举报liuheqiu
2018/05/21 10:5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思博版主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比如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说明书没有记载的),那么你可以这样修改,并说明,然后等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接受。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但是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那么你这样的修改审查员肯定不接受。
2018/05/21 11: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