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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一处小错误,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看:4468 评论:28

一个方法类的发明,回复一通时,发现权利要求里某个细微的地方,多了一个小步骤,于是将其删掉了——那么,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是这样的:

权利要求1:
步骤1:。。。。。。。。。。。
步骤2:。。。。。。。。。。。。。。
步骤3:。。。。。。。。。。。。。。。。。。。
           步骤3.1:。。。。。。。。。。。。。
                         第一,。。。。。
                         第二,。。。。。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

“第三,。。。。。先做A,再做B,再做C”里面的“再做C”是多余的,我将“再做C”删掉,算不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李工仲明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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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超了,毫无疑义

    2018/05/21 10: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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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谢谢!
    是不是只能保留啊?

    2018/05/21 10:19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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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你能够证明,根据原来的申请文件的记载,没有c,剩下的那些内容也可以构成一个技术方案,也能够解决一个技术问题,或许还有成功的可能性。

    2018/05/21 10: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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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5-21 10:31
    如果你能够证明,根据原来的申请文件的记载,没有c,剩下的那些内容也可以构成一个技术方案,也能够解决一 ...

    好的,我再推敲推敲,谢谢

    2018/05/21 10:49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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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但是,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所以是不可以的、

    2018/05/21 10: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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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审查意见指出权1存在缺陷,而且你这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在原申请日递交的申请文件中有记载的,那么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比如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说明书没有记载的),那么你可以这样修改,并说明,然后等审查员的意见是否接受。
    如果,是你自己发现的缺陷,但是原权利要求的再做C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那么你这样的修改审查员肯定不接受。

    2018/05/21 11: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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