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不符合26条第4款以及第33条的二通该如何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8 广东省查看:2373 评论:5

最近下了个二类的二通,说一通的修改不符合26条第4款以及第33条的规定
一通提出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一通是三类的)

二通提出一通的修改超范围了,说明书不支持
,然后审查意见的内容基本跟一通评论创造性的一模一样(二通是二类的)
但是在二通审查意见第5点关于权利要求书那,只写了不符合26条第4款和第33条,见下图




疑问:因为二通里评论没有创造性的内容跟一通的一样,是不是说明审查员不接受一通的修改和陈述呢?
还是因为修改超范围,所以才顺便把一通没创造性的内容复制让我再陈述一遍,跟一通陈述的内容一致就可以呢?

现在不知道我是按照一通超范围的内容按照审查意见的指示进行修改,然后保持原来的陈述内容
还是需要另找内容进行修改,再找其他内容进行答复呢?

感谢大家指点!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主要针对超范围的问题答复啦,一般得修改权利要求,然后加上创造性的陈述,如果之前陈述的理由本身就超范围不成立的,得改改

    2018/05/18 23:15 [来自湖北省]

    1 举报
  • 第2楼
    问题很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常识没有掌握,媒体进来造撰写模板套验,论坛今天没人值班

    2018/05/19 15: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直接打电话问审查员比论坛发帖子有效率多了

    2018/05/19 17:3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你看看你的贴的图,多么诡异。

    2018/05/19 21:2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5楼
    自己的语言捋顺了,再来问啊。我觉得审查员可能进行假设评述了。你确定正文里面没有说26条第4款和第33条的内容吗?

    2018/05/19 21:2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