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符合26条第4款以及第33条的二通该如何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18 广东省查看:2373 评论:5
一通提出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一通是三类的)
二通提出一通的修改超范围了,说明书不支持
,然后审查意见的内容基本跟一通评论创造性的一模一样(二通是二类的)
但是在二通审查意见第5点关于权利要求书那,只写了不符合26条第4款和第33条,见下图
疑问:因为二通里评论没有创造性的内容跟一通的一样,是不是说明审查员不接受一通的修改和陈述呢?
还是因为修改超范围,所以才顺便把一通没创造性的内容复制让我再陈述一遍,跟一通陈述的内容一致就可以呢?
现在不知道我是按照一通超范围的内容按照审查意见的指示进行修改,然后保持原来的陈述内容
还是需要另找内容进行修改,再找其他内容进行答复呢?
感谢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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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君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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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行求索
2018/05/18 23:1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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