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审查意见里用二十六条第三款驳回,没过几天发明授权了。。
发布时间:2018.04.27 安徽省查看:3109 评论:16
本帖最后由 靛 于 2018-4-27 22:49 编辑
申请人在2017年4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结构类的,提交时发明和实用的内容是一样的。发明专利在2017年8月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理由是不具备创造性,答复过后2018年3月发明授权了。实用新型在2018年2月发出了审查意见,理由是不符合二十六条第三款。对此有以下几个疑问:同样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一年才下审查意见,实用新型的审查怎么变的这么慢;对于这个专利,现在审查员想把实用新型驳回,理由是目前泛滥成灾的二十六条第三款。难道审查员觉得这个发明创造达不到实用新型的标准吗,可是发明目前授权了,这不是打脸吗。所以我觉得审查员根本就没有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审查,为了完成驳回指标套用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模板,随随便便就发出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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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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