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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审查意见里用二十六条第三款驳回,没过几天发明授权了。。

发布时间:2018.04.27 安徽省查看:3109 评论:16

本帖最后由 靛 于 2018-4-27 22:49 编辑

申请人在20174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结构类的,提交时发明和实用的内容是一样的。发明专利在2017年8月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理由是不具备创造性,答复过后2018年3月发明授权了。实用新型在2018年2月发出了审查意见,理由是不符合二十六条第三款。对此有以下几个疑问:同样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一年才下审查意见,实用新型的审查怎么变的这么慢;对于这个专利,现在审查员想把实用新型驳回,理由是目前泛滥成灾的二十六条第三款。难道审查员觉得这个发明创造达不到实用新型的标准吗,可是发明目前授权了,这不是打脸吗。所以我觉得审查员根本就没有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审查,为了完成驳回指标套用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模板,随随便便就发出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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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懒得检索了,

    2018/04/27 22:2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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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发明和实用不是同一批人

    2018/05/03 14: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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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中国特色的专利审查

    2018/05/03 14:2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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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明都给授权了。。实用那块就别去较真了,审查员指标在那呢

    2018/05/03 16:0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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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是那家审查部,发明这么快

    2018/05/03 18: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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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发明和实用新型分别是哪个中心审查的啊,申请号多少啊?

    2018/05/05 11: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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