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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17年4月无效后修改方法放宽后,还需要权利要求超10条么?

发布时间:2018.04.19 上海市查看:1489 评论:14

请教诸位大神,2017年4月审查指南修改后,放宽了专利被无效后的修改方案,可以从从权里直接补技术特征进独权了。之后就经常看到有人以这种写法撰写专利“主权1,从权2:如。。。其特征在于。。A和或B和或C和或D.... 之前修改时只能合并,从权2并进主权也没啥用,现在不一样了,ABCD。。。特征随便拿进主权啊 这样一改是不是只要写一条从权就好了,永远不会出现权利要求超10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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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8/04/19 10: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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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可以这样理解,但是不见得没有其他的问题。

    2018/04/19 10: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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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9 10:17
    你可以这样理解,但是不见得没有其他的问题。

    例如呢?

    2018/04/19 10: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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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引用呢?所述**的引用基础呢?

    2018/04/19 10: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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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9 10:39
    引用呢?所述**的引用基础呢?

    不够有说服力。
    引用层级的问题10条之内也可以解决了啊,从权2里写的 到 从权3里所述
    感觉这个修改使得从权的布局变得很不专业,似乎不再需要原来那种精打细算层层布置防御的专利代理人了
    最好的从权或许变成了把说明书粘一遍,反正都能提。

    2018/04/19 11:1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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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T186xxxx7714Em 发表于 2018-4-19 11:11
    不够有说服力。
    引用层级的问题10条之内也可以解决了啊,从权2里写的 到 从权3里所述
    感觉这个修改使得从 ...

    按照你的写法
    那么如果是对于a部件的进一步限定,权3引用权2,讲a具有a1属性,权4引用权3,讲a1具有a11属性。
    你再要去进一步限定部件b,那么就必须重新另起一个炉灶,写权5,直接写引用权2就已经有问题了,b具有b1属性,如果对b1再进一步限定,那么还要再搞个权6。
    总之,可能会节省权利要求,但是不会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2018/04/19 11: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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