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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递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要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吗,还主题相同就可以了

发布时间:2018.04.13 北京市查看:2136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leonchen 于 2018-4-13 13:08 编辑

遇到计算机方法类的案子,发明人要求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按照实用新型方式的撰写,即堆砌硬件结构,则这样的专利没有较好的保护作用;如果按照一般方法类发明撰写,即实体装置只有处理器、存储器、通信接口,审查员估计也不会给只有处理器、存储器、通信接口的实用新型授权。
所以,能不能实用新型采用堆砌硬件结构的方式撰写,而发明按时按照一般的方法流程撰写;然后两者作为同日递交的实用新型和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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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技术方案相同,你这么理解吧。

    2018/04/13 13: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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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完全相同

    2018/04/13 13: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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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3 13:11
    技术方案相同,你这么理解吧。

    理解力有限,欢迎李工正面回答

    2018/04/13 13: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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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eonchen 发表于 2018-4-13 13:18
    理解力有限,欢迎李工正面回答

    你看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吧。

    2018/04/13 13: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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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外加单一性的第二部分第六章

    2018/04/13 13: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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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13 13:32
    你看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吧。

    这事应该是审查员考虑的。虽然申请人申明了同日递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实并不是相同的申请,则是有可能同时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吧,当然,要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满足其他的授权条件时。

    2018/04/13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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