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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为何专利所合并比律所难与慢

发布时间:2018.04.08 浙江省查看:1951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8-4-8 17:20 编辑

为何专利所合并比律所难与慢
作者:王梨华 杭知桥(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摘要:面对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最近律师事务所出现一波合并潮和加盟潮,有的是小所合并到大所去,有的是几个所合并成更大的所,还有的是加盟到北京或上海的分所。而专利代理机构却很少有像事务所之间的合并或加盟,究其原文,本文做简要探讨
1、律所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合伙制,专利所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公司制
律师事务所和大部分的专利事务所虽然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但律所绝大多数是合作制,而专利代理机构绝大多数是公司制,律所虽然有主任与副主任等管理人或者管理合伙人,但往往每个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基本相等,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概念,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老板”概念,律所主任更多的是协调组织工作,同时有了律所主任的头衔理论上可以享受一些更好的机会与资源,当然前提是其他合伙人的信任与支持,主任是靠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每个合伙人都是一人一票。专利代理机构大多是公司制,且往往存在一个大股东或者绝对大股东,老板的概念比较明显,以股份多少决定事务所的当家人,所以很少存在选举的流程,日常事务性基本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Ps:民主点的老板会征求其他股东或者其他高管的意见),对于人事、财务、分配都有绝对的话语权,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命运和个人的前途密切挂钩。

2、律所的竞争总体激烈于专利所
   律所主要的人员均为律师,需要其提供更加全面化的法律服务,因此对于单一律师很难全方位服务客户,要求律师或律师团队甚至整个律所能够全面服务企业,特别是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律师的综合化,遇到自己不擅长的专业领域,律所其他律师可以参与服务,对于小的事务所而言就很难适应新时期的市场要求,此时合并或加盟就成立必然选择。而专利代理机构主要是单一的专利申请与维权服务,客户对其期待值不会太全面,代理人之间合作案件的机会不多,专利代理服务的个性化与高要求化还没有全面来临,代理人之间的依赖程度不高,同时事务所沉淀了大量的客户,能维持整个事务所的长期生存与发展,因此其合并与加盟的紧迫感不强,动力也不足。

3、律所的事务所未分配利润比例少,而专利所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多
事务所大多数采用提成制,平时的创收绝大部分分配给合伙人或律师,剩余的事务所所得额除去共同管理成本后,事务所最后留下的未分配利润比例较少,很多时候都未到事务所创收额的5%-10%。而专利事务所则不一样,有一些专利所老板平时都不参与分配,甚至都不领工资,到年底后税后的可分配利润较多,这些利润大部分专利所老板或前几大股东分红

4、律所的“股份”难估值与转让,专利所的股权可适度估值和转让
专利法律事务一半依赖专利代理人一半依赖事务所,律师事务则高度依赖律师个人,律师诉讼业务全程由律师个人完成,律师个人的流动可以迅速带走客户与业务。专利所从业务接洽、专利撰写、专利流程管理需要经历多部门配合(Ps:当然有些专利所专利代理人完成了从业务接洽到撰写到流程服务的所有内容,这样客户是比较喜欢,但专利代理人如果要专注某一个领域,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若专利代理人流动了,客户还是一定程度在意专利代理机构的整体能力,可以仍然停留在专利代理机构而只需要更换其他专利代理人即可,特别是大的企业更是如此(Ps:越是小的企业或个人越容易认准某个专利代理人,会“跟随”具体的专利代理人随波逐流),所以专利所只要老板不变心,专利所会积累大量的客户,专利所的****会有价值,且专利所很多是有限公司,可以体现股份的价值(Ps:当然实际上真正来流转的股权很少,大部分老板也舍不得把股份稀释出来)。

5、难合的不是员工而是老板
律所每个合伙人或律师独立性更强,每个律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Ps:主要就是提成比例的分配方式),事务所之间进行合并可以快速实现模式对接,一个10个合伙人的律所与另外一个10个合伙人的律师合并成一个20个人的合伙人的律所理论上没有太大的制度障碍,对于每个合伙人也没有原则上的利益损失。而专利所则有大股东,大股东的利益的满足与平衡有时候是最难的,主要有剩余价值或大部分留所利润的存在。同时两个专利所之间合并,到底谁当老大都是很难协调的问题,而之前很多专利所的老板自立门户的目的就是为了能自己说了算,现在又要重新和别人合伙合作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往往合并难的不在于员工,而在于老板。


微信交流号:43819010


来源:知产团微信公众号【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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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18/04/08 18:4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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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去年我曾经对北京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做了一个统计,当时北京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的共计189家,属于合伙性质的191家(不包括律所),律师事务所77家。另外,国防代理机构名字中带有“中心”,共计47家。从这个数字上看,恐怕并不能说专利代理机构中绝大部分是公司制。当然,如果考虑到公司制的专利代理机构普遍规模要大于合伙制的代理机构,则表述为“大部分专利代理人在公司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可能更为严谨。大型代理机构倾向于公司制,因为公司制为有限责任,可以降低“老板”的经营风险,并且也容易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很多综合性的律所也在向公司制转变,但遇到的问题是律师法规定律所必须是合伙制。由于律所的上层建筑就是合伙制,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很多律所就是“菜市场”,大家虽然在一起办公,但各干各的。既然大家都是“摊贩”,那在菜市场还是在那个菜市场营业就并不关键,故律师的流动性也就比较大。

    代理机构的合并很大部分是为了取长补短,弥补自己业务方面的短板。律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大型企业需要各个领域的服务,综合性律所可以满足其需求。专利事务所则是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一小块,中小型的代理事务所也基本上能满足其需求,故代理机构的合并的需求就没有那么迫切。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2018/04/09 16: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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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1/24 23:1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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