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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复实用新型专利非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张倩

发布时间:2018.04.03 北京市查看:1900 评论:0

专利申请代理人必读:如何答复实用新型专利非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倩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了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集中在涉及软件程序的申请,即“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且多为“含有对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答复问题,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答复思路
   一般来说,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的核心内容为:某条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中包括“某技术特征”,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实现上述方案需依靠于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协议,即基于软件编程形成的虚拟功能模块、软件单元,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协议的应用,而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协议是一种方法特征,有的甚至直接指出方案实际为一种控制方法。因此,该条权利要求中涉及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通过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思路基本为:结合说明书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判断每个功能模块是否需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协议实现其功能,如果是就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即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一般代理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思路为:论证申请中涉及软件程序的技术特征,其功能的实现属于现有技术,方案的实质是对硬件部分的组成以及连接关系进行的改进,并不涉及对软件程序本身进行的改进。


   典型案例
   某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肉制品质量监控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内记载的该监控系统包括:中央服务器、宰前检疫装置、屠宰装置、排酸装置、分割包装装置、运输装置和冷库冷藏装置,以及各装置的具体功能。说明书的有益效果记载了“通过对宰前检疫、屠宰、排酸、分割包装、运输以及冷库冷藏各个工序全过程的信息实时上报至中央服务器并进行监控,从而实现快速高效地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更有利于后续异常追溯工作的开展”。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中央服务器”明显包括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属于对方法的改进,而不是主要通过针对硬件进行改进的方式实现,不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专利申请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各装置均与中央服务器以无线通讯的方式连接”的技术特征,并进行了详细陈述。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待屠宰个体依次经过宰前检疫装置、屠宰装置、排酸装置、分割包装装置、运输装置和冷库冷藏装置,各个装置采集相应的数据,待屠宰个体经过各个装置的先后顺序限定了系统的整体架构属于结构性的技术特征;各个装置均与中央服务器以无线通讯的方式连接,并将各个装置采集到的数据传输至中央服务器,各个装置均与中央服务器以无线通讯的方式连接限定了各个装置与中央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属于结构性技术特征。

   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保护范围为:肉制品质量监控系统的整体架构,待屠宰个体经过各个装置的先后顺序;宰前检疫装置、屠宰装置、排酸装置、分割包装装置、运输装置和冷库冷藏装置均与中央服务器间以无线通讯方式连接的连接关系;宰前检疫装置、屠宰装置、排酸装置、分割包装装置、运输装置和冷库冷藏装置采集各种数据并将采集到的数据上报至中央服务器的技术特征,并未涉及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而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最终,这样的答复思路被审查员认可,该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

   以上分析对于专利申请的撰写也能起到指导作用,即面对涉及软件程序的方案时,在权利要求书部分,强调硬件部分的组成以及连接关系,尽量规避对方法特征的限定,在说明书部分准确确定技术问题,并解释可能涉及到的计算机程序或协议为现有技术,无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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