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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答复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03 广东省查看:4500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4-3 12:42 编辑

我的一个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为“要依靠计算机软件程序,而计算机软件属于方法特征,该方案涉及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请问大家这样的我该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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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证明你的申请保护的是“形状、构造”。
    2.撤回要求优先权申请发明。要注意本新型需没有要求优先权。

    2018/04/03 12:01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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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是哪个审查中心审的?

    2018/04/03 12: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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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不少地方审协经常发出匪夷所思的审查意见和补正要求,估计是在互相攀比审查严格性吧

    2018/04/03 12: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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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两种方法撤回:1 .说明您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 2. 如果1行不通,即如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关于产品“形状、构造”的内容,那么,只能再重新申请“形状、构造”方面的专利了,并享受这个的优先权。

    2018/04/03 15:2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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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真味如水 发表于 2018-4-3 12:45
    是哪个审查中心审的?

    这个是北京那发的、、

    2018/04/10 11: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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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浅幕 发表于 2018-4-10 11:44
    这个是北京那发的、、

    以前觉得北京审协水平不错,去年开始印象已大变........

    2018/04/10 12:0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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