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广晟数码 标准必要专利缘何被无效

发布时间:2018.03.14 北京市查看:2708 评论:21

赋青春 | 标准必要专利缘何被无效2018-03-14 杨军艳 张鑫 赋青春


作者
杨军艳
张鑫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企业都加大了研发力度,将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的体现,将获得授权的专利作为进行市场开拓的有力保障。有些企业更进一步,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能够使得自己获得授权的专利成为实施标准时必然要使用到的技术,也就是成为了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此时,行业中的各个厂家为了制造出符合该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要使用该企业的专利技术,因此必须要得到该专利的实施许可,该专利的价值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可见,对于企业来说,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将专利打造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申请专利时就需要进行的长远考虑。

当然,由于该标准必要专利对于行业中产品的生产制造影响太大,在该专利的实施许可费用的制定时要进行更加合理的、更加全面的考虑,通常也会考虑到行业内各企业的承受能力。但是,也不乏有企业尝试对该标准必要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期该专利由于存在某种缺陷而被宣告无效,从而能够彻底省去对其进行实施许可的费用,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因此,即使所获得的专利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也需要通过无效程序的考验,才能真正成为申请企业手中会下金蛋的金鸡,为企业带来所期望的利益。这就要求该专利在撰写上、在技术高度上都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双方当事人参与辩论的无效程序中最终能够胜出,通过考验。否则,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申请企业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让别人白白使用自己所研发出的技术。

二、广晟数码标准必要专利失利原因

很遗憾,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数码)就为他人做了这样一次嫁衣。广晟数码于2007年8月17日申请了一件名称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其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6年8月18日,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广晟数码表示该专利中使用数字音频编解码(DRA)技术代替了杜比和DTS等欧洲音频标准,并在很多方面已超过这些技术,能够为国家节省80-90亿元的专利支出。由于该专利成功地成为了我国《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的标准必要专利,这就意味着众多彩电厂家如海信、创维等厂家在生产彩电时必然要使用该专利技术以使其音频效果符合国家标准。在该专利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海信等厂家认为广晟数码要价过高,费用收取不合理。而广晟数码认为海信等厂家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技术,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双方在实施许可费用上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海信、天津三星等厂家对该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至此,开启了对该专利权的考验,而该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最终没有通过考验,被宣告了无效。

那么,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从撰写质量现有技术两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从撰写方面来看。

该专利的说明书在对其自身的背景技术描述中仅简单地记载“存在各种不同的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编码然后解码的技术”这一句话,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从其背景技术所面临的问题来很好地理解该专利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也就不能明确其技术改进上所针对的明确目标。在阐述其技术总体构思的发明内容部分也写得很笼统,从中能够得到的信息是两个发明核心内容:1)把码本应用到指定的量化标号范围,使得码本应用范围可以跨越量化单元的边界,从而对熵编码进行优化;2)在单个音频数据帧中应用一序列多个不同的窗函数,形象地理解为,将包含瞬变的一帧信号划分为多个分段,在包含瞬变的分段使用比其他分段更窄的窗函数,从而能够同时对瞬变段和缓慢变化段在时间分辨率和频率分辨率上实现较好的兼顾。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基本对应。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意识到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很好地体现其想要表达的技术核心,要求加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可惜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也限定得很宽泛,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技术内容。比如,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仅限定了窗信息中包含瞬变位置,基于与位置有关的预定规则识别窗函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仅限定了还原时要符合完全重构要求,即要尽量无损还原。而这些内容均不能体现专利权人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该专利在DRA技术中提供了一种新的瞬变位置定位和窗函数应用方案,其窗信息中包括窗函数标号、瞬变分段数量和瞬变分段长度这三个参数,使用瞬变分段数量和长度这两个参数确定瞬变位置,并与窗函数标号对应,据此来使用窗函数。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在同等压缩效率的情况下,达到更好的音质还原效果。但是,这些具体内容只记载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专利权人既没有将它们作为发明构思进行改进思路上的阐述,也没有在任何权利要求项目中作为特征加以限定和保护。因此,由于专利权人在撰写该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没有很好地围绕改进的核心技术来进行撰写,导致其想要保护的内容不能由说明书中突出体现,也未能通过权利要求加以保护。最终在获得授权时,这些创新内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白白贡献给了公众。

其次,从现有技术方面来看。

如前所述,广晟数码并未将其真正的改进之处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也就意味着该标准必要专利所获得的专利权无法很好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而海信和天津三星提出的最有力的一篇现有技术正是广晟数码本身在美国提交的国际申请,该国际申请于该标准必要专利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前被公开,因此构成了该标准必要专利的现有技术。在该国际申请中,广晟数码已经提出了采用码本跨界和在一帧中应用一序列不同的窗函数的技术方案,该窗函数的应用也与帧中的瞬变位置相关。随着该国际申请的公开,这种技术方案就成了现有技术。从广晟数码本身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其对DRA技术的探索和研发过程,在提出码本跨界和瞬变段窗函数应用的理念之后,又在实际应用层面进行了更深的加工和挖掘,使得该理念的应用更加成熟、细腻,实施效果更加完善。比如,在窗函数的应用上,早期采用瞬变位置与窗口类型结合,后来研发的标准必要专利中采用瞬变分段数量和瞬变分段长度定位瞬变位置,并与窗函数标号相结合。然而,在其所打造的系列专利中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这种不断改进的技术脉络,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发明内容部分几乎千篇一律,权利要求限定得过于笼统,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各专利之间技术上的发展变化。尽管说明书实施例很详细地给出了具体的实现方案,但是由于方案过于具体,并不能从中得出技术改进的构思,更不能用如此细致的实施方案来对笼统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性质的限定。因此,在前公开的专利成为现有技术之后,由于权利要求的描述上极其相似,轻而易举地就对在后申请或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产生了影响。

三、广晟数码一案的警示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广晟数码在音频编解码技术上花费了大量心血,也采用了适当的专利策略,而且还成功地将其中的一些专利运作为标准必要专利,为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得到很好地回报做好了铺垫。但是由于其在系列专利的撰写中没有体现出技术研发的脉络,更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将各技术改进点加以限定,导致系列专利之间反而产生了混乱和重叠,最终在无效程序中失去了宝贵的标准必要专利。

我国现有的专利文件中一方面存在多而不优、技术偏低的问题,影响整体的专利技术质量;另一方面也存在有技术研发但撰写不精的问题,导致授权专利的稳定性不好。由于专利制度本身是以公开换保护,因此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尤为重要,申请企业在详细公开其研发技术的同时,更要通过精致准确的撰写将该技术加以保护,使其获得的专利不仅技术水平高,而且权利状态稳定,这样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够真正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