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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第一题权3创造性的理由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17.11.09 广东省查看:2652 评论:16

请各位自行参阅二位网友回忆的试题材料。
1、关于第一题权3的创造性,我认为是有的,符合A22.3。理由如下:
首先,明确“支撑部”的概念,在权利要求书中是作为一个技术特征理解,如何准确的理解一个技术特征,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所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实现的技术效果来进行界定,在说明书中,通过四个实施例及其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支撑部这一技术特征实质上包含如下要素:1)其是作为起订时杠杆的支点;2)位于锤头与起订翼之间(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中间);3)其高度有可调和不可调两种(实施例12-4);4)一定不是如其说明书背景技术(注意指的是客户的说明书,不是D1)给出的附图1中锤头组件中任一部分。
那么,我们再来看对比文件1,其背景技术或者是附图中XX(记不清叫什么了,支撑柱还是支撑部?)明显包含了要素1)、2)、4)以及3)中的不可调,没有任何可调支撑部的任何说明和技术启示。
再看对比文件2,其也不含有支撑部的技术特征。因为除加长段以外,D2的锤头组件显然与客户说明书背景技术给出的附图1中锤头组件相同,而加长段又明显不符合要素2),因此可以确定D2没有公开支撑部的技术特征,更谈不上可调支撑部的技术特征。
除此之外,D2中杠杆的支点只能是起订翼(原文是什么忘记了,对应的是起订翼)倒角部分以及锤头末端或者是加长段末端,然而,在权3中,杠杆的支点可以是在起订翼倒角部分、支撑部、锤头末端,实质上,权3中支点可以位于锤头和起订翼之间,而D2中支点则不能位于锤头和起订翼之间。由此可以断定,D2没有公开支撑部这一技术特征。进而,从支点的位置变化也可以说明D2与权3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可见,两者的技术效果是有实质差别的, D2中也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启示。
2、关于第四题用哪个对比文件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我想经过上述说明大家已经可以明白了。


标签: 考试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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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说对1最接近吧,我选了对2 , 选对2的人少,心里没底了。当时想的是对2和发明都跟支撑     杠上了劲,都是增加了起钉翼和支撑点的直线距离,这个直线距离就是以支撑点为圆心的旋转半径,在旋转锤把时足够的旋转半径为拔长钉留出了足够的起钉高度。                  对1和发明的区别是支撑点的位置和支撑点延长长度的方式不同。“位置的简单变化未带来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属于等效手段的直接置换”,      支撑点的延长方式是发明点,不管怎么说,这次考试估计又

    2017/11/10 06:19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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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D2中是有支撑部的,只不过D2的支撑部在跷跷板的端部,而权1的支撑部是在跷跷板的中间,二者仅是位置不同,作为支点产生的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别,而权1明显是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所以D2可以驳权1新颖性

    2017/11/10 08:09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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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完全同意楼主观点

    2017/11/10 08: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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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没朋友的猫 于 2017-11-10 10:25 编辑

    maya2017 发表于 2017-11-10 06:19
    是说对1最接近吧,我选了对2 , 选对2的人少,心里没底了。当时想的是对2和发明都跟支撑     杠上了劲,都是 ...

    如果为了直线距离,为什么不把支撑部设成可水平滑动呢?

    2017/11/10 08: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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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按照这样的分析的话,估计实务肯定挂了。。。。

    2017/11/10 08: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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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没朋友的猫 于 2017-11-10 10:28 编辑

    l3866279 发表于 2017-11-10 08:09
    D2中是有支撑部的,只不过D2的支撑部在跷跷板的端部,而权1的支撑部是在跷跷板的中间,二者仅是位置不同, ...

    支点不仅位置不同,而且一个支点是有高度的,一个是没高度的。

    2017/11/10 10: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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