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自行参阅二位网友回忆的试题材料。
1、关于第一题权3的创造性,我认为是有的,符合A22.3。理由如下:
首先,明确“支撑部”的概念,在权利要求书中是作为一个技术特征理解,如何准确的理解一个技术特征,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所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实现的技术效果来进行界定,在说明书中,通过四个实施例及其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支撑部这一技术特征实质上包含如下要素:1)其是作为起订时杠杆的支点;2)位于锤头与起订翼之间(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中间);3)其高度有可调和不可调两种(实施例1和2-4);4)一定不是如其说明书背景技术(注意指的是客户的说明书,不是D1)给出的附图1中锤头组件中任一部分。
那么,我们再来看对比文件1,其背景技术或者是附图中XX(记不清叫什么了,支撑柱还是支撑部?)明显包含了要素1)、2)、4)以及3)中的不可调,没有任何可调支撑部的任何说明和技术启示。
再看对比文件2,其也不含有支撑部的技术特征。因为除加长段以外,D2的锤头组件显然与客户说明书背景技术给出的附图1中锤头组件相同,而加长段又明显不符合要素2),因此可以确定D2没有公开支撑部的技术特征,更谈不上可调支撑部的技术特征。
除此之外,D2中杠杆的支点只能是起订翼(原文是什么忘记了,对应的是起订翼)倒角部分以及锤头末端或者是加长段末端,然而,在权3中,杠杆的支点可以是在起订翼倒角部分、支撑部、锤头末端,实质上,权3中支点可以位于锤头和起订翼之间,而D2中支点则不能位于锤头和起订翼之间。由此可以断定,D2没有公开支撑部这一技术特征。进而,从支点的位置变化也可以说明D2与权3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可见,两者的技术效果是有实质差别的, D2中也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启示。
2、关于第四题用哪个对比文件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我想经过上述说明大家已经可以明白了。
maya2017
2017/11/10 06:19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l3866279
2017/11/10 08:09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傻傻的小S
2017/11/10 08:4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没朋友的猫
如果为了直线距离,为什么不把支撑部设成可水平滑动呢?
2017/11/10 08:5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1021711703
2017/11/10 08:55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没朋友的猫
支点不仅位置不同,而且一个支点是有高度的,一个是没高度的。
2017/11/10 10: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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