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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商标侵权之争

发布时间:2017.11.03 江西省查看:1250 评论:0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用自家的东西贴上别人的牌子拿到市场上去卖,少了拓展市场的前期投入,直接以品牌价值“坐地分钱”,如此投机取巧行为曾经“养肥”了很多人,也坑苦了商标权人。维护合法权益除了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护,更重要的也需要商标权人的维权意识,自家的东西要看好,被人偷了要记着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让那些意图“不劳而获”的人受到相应处罚。如此,大家的版权意识才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场才能更加规范。

●时间:11月1日

●地点:深圳、广州

●人物:晨光乳业、温氏集团

●事件:深圳市晨光乳业(文中简称晨光乳业)召开“供港”商标维权新闻发布会,就起诉温氏公司涉嫌使用“供港”商标侵权一事进行了说明,目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晨光公司的起诉。


据悉,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晨光乳业发言人强调:“晨光乳业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并且,晨光从未授权其他公司使用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标识,任何企业在没有得到晨光乳业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晨光已经注册的类别上将‘供港’两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据悉,2016年下半年,晨光乳业发现,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肇庆市鼎湖温氏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奶、纯牛奶、鲜牛奶、酸奶饮品等产品在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对此,晨光认为“供港”二字经过晨光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与晨光乳业建立起特定的联系。而温氏公司将“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使用在其产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晨光公司的产品,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温氏公司未经许可在牛奶及奶制品上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涉嫌构成侵犯晨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面对这次纠纷,晨光公司与温氏公司进行沟通,想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而温氏公司于2017年对晨光公司的“16022170”和“16022171”两个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晨光乳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温氏公司签发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温氏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做了书面回复,认为其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行为不构成侵权,且在实际行动中没有停止侵权的意愿。于是,晨光乳业于2017年10月25日委托律师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刊登了律师声明,强烈要求温氏公司停止侵权,对此温氏公司并没有回应。

据悉,10月27日,晨光乳业委托律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双方之前的侵权纠纷交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目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晨光公司的起诉。(来源:晶报)

标签: 版权 商标权 品牌 商标侵权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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