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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1 广东省查看:4484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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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10/11 15:03 [来自北京市]
思博版主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0-11 15:03你在这里牵扯了很多的事情,但是没有说明白其中的关联和区别。
2017/10/11 16:23 [来自广东省]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10-11 16:23对于实用新型:问题1:主动修改时提交交了新的附图,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那么,是否可以因此,在说明书 ...
2017/10/11 16:27 [来自北京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0-11 16:27审查员可以不接受你这样的修改,因为这样的修改,不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
2017/10/11 16:29 [来自广东省]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10-11 16:29我这是指主动补正期间的修改。申请日后两个月内递交的主动修改。既然允许补交新的附图(但是重新确定申请 ...
2017/10/11 16:32 [来自北京市]
2017/10/11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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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10/11 15: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思博版主
对于实用新型:
问题1:主动修改时提交交了新的附图,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那么,是否可以因此,在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没有记载的内容,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补交新的附图,导致申请日需要重新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修改超A33规定的范围,而审查员必须接受这样的修改。
问题2:在目前的审查环境下,做这种修改,即使审查员必须接受这种修改,那么,会不会以A9规定一样的申请只能授权给在先的申请的理由,而不授予专利权?
2017/10/11 16:2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审查员可以不接受你这样的修改,因为这样的修改,不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2017/10/11 16:2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思博版主
我这是指主动补正期间的修改。申请日后两个月内递交的主动修改。既然允许补交新的附图(但是重新确定申请日),那么为何不可以补入新的内容?
2017/10/11 16:2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严格意义上,根据已有的规则,推理不出来一个确定的结论,以说明你的做法到底会面临怎样的结果。
因为各种说法,都有解释的通的可能性。
所以,建议你可以尝试一下,多尝试一次,然后给大家个说法。
2017/10/11 16:3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当然了,一个基本的问题,我认为你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与其按照你这样做,不如直接再次申请来的痛快。除非你认为你的做法,可以省一点儿申请费之类的费用。
2017/10/11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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